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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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法律

1.《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

第7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4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4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5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53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57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

第16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案例指引

1.赖某初与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案(〔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50号)

裁判要点: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从事相关贩卖活动,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2.周某诉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某管理处服务合同案(〔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336号,载于《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裁判要点:高速公路具有高速、封闭、收费等特点,有着与普通路段不同的管理运营方式,在高速公路上有时会有非机动车因素参与造成交通道路事故,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到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也应当包括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因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尽到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