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及文件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4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113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
第13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44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45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案例指引
1.曹某、胡某、曹甲、曹乙诉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0期)
裁判要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此可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免责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若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则当双方当事人对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案涉车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存在不同解释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上述之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陈某与T电瓶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裁判要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案涉车辆没有被列入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生产目录中,因而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无法上牌,严禁上路行驶。T电瓶车经营部明知所销售的电动车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车辆管理部门无法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应如实向购买者告知,但其仅对不具有驾驶资格的陈某简单进行电动车操作培训后核发行业安全技能操作证,为案涉车辆上了川电编F××××车牌,具有一定的误导作用,致使陈某所购买的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