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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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奖励措施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27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6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7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关于本条第四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历来是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在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提及,但都未明确界定,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将“公共利益”规定为六个方面,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还是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