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在于构建新的诚信秩序,而构建新的诚信秩序应着力于顶层制度设计和证明制度体系建设。可见,社会证明体系的制度完善,是诚信体系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之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群众预防矛盾发生、化解民事纠纷,切实保护民事权利。《民法典》明确公证遗嘱不再享有最高效力,律师遗嘱见证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当前是大力发展律师见证,促进诚信建设的大好时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民法典》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独立完成以外,其他遗嘱形式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客观上,自书遗嘱的保险形式,也要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把关。
至于公证遗嘱,原《继承法》将其规定在遗嘱形式条款中,导致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属于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遗嘱,只是一种由特殊证明主体进行的证明形式。
借普及《民法典》新遗嘱制度之际,本书是有关见证人业务的见证行为标准化研究之作,也是对法院有关裁判标准的探讨,更是律师遗嘱见证的实务指南和风险防范宝典。本书读者群侧重于见证律师,也是家事审判法官、公证员、家事和老龄法律服务律师、其他遗嘱见证人的实务参考用书。
遗嘱见证需求量越来越大、越来越急迫,法律要求严格而见证行为又乱象丛生,人们普遍认为律师见证业务执业风险大,其中遗嘱见证的风险最大,本书瞄准律师见证业务中的短板深研以探究出路。
一方面,律师见证缺少必要规范。与证明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见证律师急需设立适当的准入门槛。应当对见证律师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和严格考核,实行见证律师备案制,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律师见证业务。诉讼制度体系与证明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差别,如果说刑事辩护是展现法庭的魅力,那么证明制度追求的就是息诉传统,是诚信建设、和谐秩序的“生产线”,是复兴中华法治文明传统,展现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有力抓手。故应成立专门的见证协会,推进专业见证人自律管理、公证与律师见证融合发展和对外交流。应当提高证明责任保险的保额,使之与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相匹配,为证明制度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法院遗嘱纠纷裁判标准还不够统一,老年人遗嘱权保障缺少专门监督机制。如何防范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无效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无章可循,常有适用法律不科学。良法善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良法,是指法律法规要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我国原《继承法》中见证法律、法规、标准一直成为法律服务规范的缺项和短板,是律师有效服务中老年人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只有敢为老年人作见证,能够专业处理遗嘱见证业务,才能为老年人根据自己意志妥善处理失智后人身与经济安排、身后财产处分与后人托付提供保障,为保护老年人晚年合法权益,扫清法律服务中的障碍。然而,因为律师遗嘱见证一旦发生继承纠纷,往往是在老人百年以后,若无法追溯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或者出现遗嘱形式瑕疵,就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和执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规范化的律师见证遗嘱行为标准和法官裁判遗嘱纠纷标准,成为广大老龄法律研究专家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为积极推进在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下相关标准的建设,“努力在2020年用一年左右时间打通堵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建立律师见证行为的标准化,是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
在写作体例上,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对我国两千多年见证历史和世界各国律师见证制度开展了粗浅的溯源研究,注重对律师遗嘱见证技能的指引,对见证风险产生原因、如何避免,以及对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开展了初步研究,是本书的核心部分。下篇梳理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难点、堵点,总结了律师遗嘱见证问题和提出如何认定的部分设想,为今后遗嘱纠纷司法裁判的进一步研究留下一些思考和启示。本书对意定监护、以房养老、财富传承、生前预嘱、生前契约等与老年人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助孝信托法律服务和老龄法知识,也都有初步涉猎,希望对读者有所启迪。
在本书写作的同时,还为中老年人创作了一本刚出版的《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的《民法典》普法著作。这两本书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继2018年版《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及2019年版《老年人防骗维权攻略》之后新的“老年人之友”,为“法护老人”系列丛书家族再添两名新成员。
意定监护的制度安排,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支持的重要方面。意定监护是指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做监护人,通过签订监护协议,在自己失智后照护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因为监护权主要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立遗嘱。客观上,老年人一旦失智就会丧失立遗嘱的机会,意定监护与立遗嘱同样需要在神志清醒时处理,意定监护的见证服务也必不可少。
那么,律师见证业务又与家庭财富传承有何关联呢?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个人财富不只是用来养老,还普遍注重在家庭中的传承。那么,立遗嘱将身后个人财产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订立意定监护安排失智以后的人身依托和经济活动安排,还有人将后人的生活、家族企业的未来也作了信托安排……这些法律服务中都离不开专业的见证服务。家族财富传承律师必须具有专业遗嘱、意定监护、金融法、财税法、信托法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才可以胜任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
本书写作过程中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王竹青,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副秘书长、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邢在峰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法律服务专委会主任、遗嘱见证专员陈娟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特聘研究员、遗嘱见证专员李秀梅律师,以及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的专家、志愿者们,给本书有关研究和写作提供了较大帮助,对他们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是为序。
陈洪忠
2021年4月于中关村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