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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7月15日 法发〔1999〕20号)
第16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因法官回避或者其他情况无法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指定本院其他法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