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部门规章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 卫生部令第70号)
第3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41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43条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6号)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