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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部门规章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5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3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第37条 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以电子形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电子政务系统完成申请书填写,并完成申请材料提交的日期为该行政许可的申请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以电子形式出具文书并能够被申请人查阅,视为送达。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1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第6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化办理,实时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办理状态和办理结果等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人通过政务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