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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部门规章
1.《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3月9日 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15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16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13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