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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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部门规章

1.《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6月8日 民政部令第25号)

第8条 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6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法释〔2009〕20号)

第5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