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3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4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请示答复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10月10日 环函〔2004〕343号)
一、关于地方环保部门初审(预审)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机关是国家环保总局。
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对依法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的预审或者初审,在性质上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是国家环保总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