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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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部门规章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26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据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变更,参照行政许可撤回程序执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法释〔2009〕20号)

第14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5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16条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指引

某公司诉原保监会行政许可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初1165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虽然行政许可法及原保监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明确要求原保监会在撤销许可时应通知利害关系人,但原保监会亦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在作出被诉决定书前,应当告知原告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使原告真正参与到行政程序中,以确保原保监会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原保监会既未告知原告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又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原保监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书中涉及原告的内容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