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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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章导言

水产品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捕捞水产品是人类获得粮食的重要来源。我国通过《渔业法》建立了捕捞管理制度,《渔业法》对捕捞水产品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就是违反《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也造成生态环境的失衡和破坏。部分水产品更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生捕捞到珍贵、濒危水产品的情形时,会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鉴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危害性,《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进行规范。另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通常与非法售卖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交织在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是否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其中电捕鱼是渔业执法中较为头疼的问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裁判文书网的相关资料,浙江、江苏、重庆、湖北、湖南等省份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热点地区。

根据现行法律,针对非法捕捞行为,既有行政处罚手段,也有刑事处罚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是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重要刑事处罚手段。在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发生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捕捞到珍贵野生动物情形时,应该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作为非法捕捞水产行为的下游犯罪行为——非法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刑事判决中得以赔偿?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非法捕捞行为人积极主动修复环境的态度和行为能不能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在本章五个案例中,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