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新增考点 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法上的地位
【第一章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工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就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听取说明和提出意见,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2)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3)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4)派代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5)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6)派代表与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用人单位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7)派代表与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法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主要有:(1)负责全国和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依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派代表会同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4)就法律规定事项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5)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时制度、法定休息日制度时的替代方案进行审批;(6)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7)监督集体合同的订立,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8)派代表与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9)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