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约定报酬,当事人突然反悔,归还者还能拿到报酬吗?
案例实录
刘某是一公司业务员。一次,刘某去外地出差催收货款,在返回途中,不慎将装有50万元银行汇票及其他票据的皮包丢失在公交车上,刘某遂在报纸和电视上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送还上述物品,将以5000元作为酬谢。张某拾得了刘某的物品,在看到“寻物启事”后送还给了刘某,刘某却反悔了,未支付张某“寻物启事”上所称的5000元酬谢。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酬金5000元。
律师分析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行为人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义务。刘某在报纸和电视上发布的“寻物启事”即“悬赏广告”,是刘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张某按广告要求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拾得物的行为,就是对广告人刘某的有效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此时,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成立,从而形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此,刘某不能事后反悔拒绝给付张某酬金,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约定向张某支付悬赏广告中许诺的酬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温馨提示
悬赏广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当事人完成了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悬赏人就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悬赏广告事实上属于合同,只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在特定行为完成之前一直处于不特定的状态,一旦有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悬赏人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果悬赏人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测小题
选择:一日,陈某拾得F公司的重要货物,之后随手将其放在自己仓库中,打算找机会卖出去。几天后,F公司和警方找到他,要求陈某交还货物,陈某拒绝。交谈中陈某得知该公司曾高价悬赏寻找该批货物,才同意交还,并要求F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请问,此种情形下,陈某是否有权要求F公司履行悬赏义务并支付保管费?[12]( )
A.陈某拾得F公司的货物并妥善保管,有权要求F公司履行义务并支付保管费
B.陈某侵占F公司的货物,无权要求F公司履行义务并支付保管费
C.陈某保管F公司的货物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F公司支付保管费
[1] 解答:B。
[2] 解答:B。
[3] 解答:AB。
[4] 解答:A。
[5] 解答:正确。
[6] 解答:ABC。
[7] 解答:ABC。
[8] 解答:A。
[9] 解答:B。
[10] 解答:B。
[11] 解答:A。
[12] 解答: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