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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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货造成了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吗?

案例实录

某超市与某饮料厂签订一份饮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超市向某饮料厂订购2000箱饮料,每箱25元,货款总额5万元。合同中写明饮料厂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每个月月初供应400箱饮料,运费由对方负担。超市先付定金5000元,其余货款于交货时按比例结清。5月中旬,饮料厂来电称他们厂生产的饮料过多,希望可以提前将超市订购的饮料送到超市。超市也提出,他们的仓库库存量有限,1600箱饮料会占用他们太多的库存,拒绝饮料厂提前履行合同。饮料厂第三天自行将1600箱饮料运至超市,在超市的解释下,饮料厂将饮料运走,在回去的路上拉饮料的车与一面包车相撞,直接损失500箱饮料。饮料厂是提前交货不成,还赔了钱。提前交货可以吗?

律师分析

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 ,自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我国法律对提前履行义务一般是不赞同的,因为提前履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债务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超市与饮料厂签订的饮料购销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合同对履行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但是饮料厂想提前履行合同,在被超市明确拒绝后,直接将饮料送到超市,最后不得已只能自行拉回。至于在回去途中因车祸产生的损失与超市没有关系,饮料厂应当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付出更多的不必要的代价。

自测小题

选择:万华公司与美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万华公司为美铃公司提供2吨木材。按照合同约定,万华公司应在10月4日一次性将货物运至美铃公司指定仓库,由美铃公司自行收取。10月4日,万华公司将全部货物运送至美铃公司指定地点,但美铃公司一直未收取货物。10月11日,仓库发生火灾,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有?[7]( )

A.万华公司的交货义务在10月4日便履行完毕

B.未交付前,若万华公司和美铃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就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变更

C.火灾导致的货损由美铃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