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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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隋某曾在县中医院学习过中医。后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上私自开办了一间个体诊所。某日,农妇马某因类风湿病到隋某处就诊,隋某为其配制了一服中药,嘱咐其按时吃药。当天晚上,马某在服药后即开始上吐下泻,后来竟昏厥。家人急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方得脱险。后马某以隋某开具药方致人中毒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隋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者行医引起的损害,才可认定为医疗事故。本案中,隋某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导致马某身体受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只能对其以非法行医论处。对于非法行医致人受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马某可以依照《民法典》中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温馨提示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行医,包括不具备开业行医条件的人擅自无证行医,也包括虽具备开业行医条件但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医执照而擅自开业行医。非法行医的主要形式有:走街串巷游走行医;在集市街边摆摊给人看病;在自己家中挂牌私自开诊;在药店内坐堂行医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自测小题

选择:哪些单位或个人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

A.只有公立医院需要取得

B.只有私立医院需要取得

C.只有私人诊所需要取得

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