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案例实录
黎某的女儿晓晓回家过节,因腹痛、呕吐到所在城市某著名医院看病,当班医生张某未进行有关的必要检测,便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为晓晓开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声称可以把药量加大点,那样孩子第二天就不用再去打针了。在输液过程中,晓晓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家属几次要求张某停止输液,正忙着打电话的张某都未予理会。后来,见晓晓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虽然当时晓晓很难受,但张某依然让其回家。晓晓回家后不久,就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等症状。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晓晓死亡。后经鉴定,晓晓为肾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晓晓的家人申请了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晓晓的家人欲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张某。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3)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4)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本案中,当班医生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加大药量,又在诊疗过程中接打电话,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就诊人晓晓死亡的严重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和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自测小题
选择: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6]( )
A.医生 B.护士
C.药剂人员 D.行政党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