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实录
某高校毕业生王某与李某经相恋4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王某以前承租的房屋里。后王某与李某从房东处买下该处房屋,并将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两个月前,因王某有外遇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就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分歧。请问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呢?
律师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此处房屋应先由二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处理,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温馨提示
根据通常的观点,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协议,应视为房屋产权证书上所列人所有,而该房屋购买时的其他共同出资人并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该房屋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自测小题
选择:方某和康某是夫妻,二人一起在外打工。方某以自己的名字承租了一套房屋,租期5年。几个月前,方某意外离世。房东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康某想继续租赁。请问康某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吗?[7]( )
A.可以
B.不可以
C.除非房东同意,否则康某不得继续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