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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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实录

刘女士在婚前个人出资10万元购买一套A房,收房后不久,刘女士与某男子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A房数年。婚后,双方又购买一套B房,便从A房搬入B房居住生活,将A房出租,每年收取房租1万元。半年前,A房所处的地区市政府整体开发利用,拆迁安置方案为: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市区环线处的C房,并补偿差额2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准备离婚,刘女士与其丈夫就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补偿差额2万元的分割出现分歧。请问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分析

A房及出租收益1万元属于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A房是刘女士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为个人财产。A房的出租收益属于从A房中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此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

至于A房的差额补偿款2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本案中的补偿费2万元应视为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在婚姻中,孳息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中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自测小题

判断: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延长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说法是否正确?[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