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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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吗?

案例实录

周某与妻子邓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结婚后,周某一直跟随村里的建筑队队长梁某在附近几个村子进行建筑作业,为人善良,工作勤快。然而,周某在一次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身体多处骨折,造成八级伤残。此后,周某常年住院治疗,家里的积蓄所剩无几。由于邓某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家庭经济捉襟见肘。因无法承受生活的重担,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周某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邓某需要承担扶养周某的义务吗?

律师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妻子邓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邓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周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温馨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赵某和邵某正在协议离婚,二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申请。几日后,邵某遭遇突发事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赵某见邵某情况实在不好,也没有催促。几个月后,邵某的父母要求赵某履行其对邵某的扶养义务,赵某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他们是离婚夫妻,他没有义务扶养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6]( )

A.赵某和邵某已经递交离婚申请,二人不再具有婚姻关系,赵某不必履行扶养义务

B.赵某和邵某的离婚程序未办理完毕,二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赵某有履行扶养的义务

C.鉴于赵某和邵某已经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赵某扶养邵某是情谊,不扶养对赵某也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