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韩祥波民法攻略: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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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第四讲 民事法律事实

一、意思表示

【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案例】材料一:甲自青年时代就向往陶渊明之生活,好读书,喜饮酒,平日言谈,将自己藏书处及藏酒处均习惯以“酒窖”称之。后甲去世前立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酒窖均给予乙。

材料二:甲乙是同事,一日,甲急需用钱,向乙提出可否帮忙拿1500元,乙欣然同意。于是,乙通过微信向甲转账1500元,并附言“爱你”。一个月后,乙主张甲还款。甲主张附言中既然有“爱你”之表示,乙是赠与自己1500元,故不需返还;乙称当时只是借给甲。两者发生争论。

[问题]

1.材料一中,如何理解甲意思表示中的“酒窖”?

2.材料二中,甲乙之间的关系应当解释为赠与还是借款关系?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通常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纠纷裁判中对于因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的解释。不同的解释将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2条在区分是否有相对人的基础上规定了两款。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由于有相对人,因此解释时倾向客观标准,对于当事人真意的探求,让位于一般人的理解(参照词句使用的习惯、诚信原则、行为性质等确定),以避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第2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由于没有相对人,倾向于主观主义,为探求当事人真意,甚至可以抛开对于词句的通常理解。

1.在材料一中,酒窖应当包括书房与藏酒处,因为虽然不符合常人之理解,由于甲所立遗嘱为单方行为,此时,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及习惯等因素,探究当事人的真意。由于甲有用酒窖称呼两者的习惯,故应尊重甲的真实意思。

2.材料二中,应当认定为借款关系。

(1)问题界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发生过1500元转账的事实没有争议。关键是对于微信转账时,附言“爱你”二字理解出现冲突。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自民法视角而言,这是个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

(2)本案中,是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转账时附言“爱你”的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适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采一般人理解的客观标准。两者之间解释为借款关系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两者之间只是一般朋友,不存在情侣关系。若是情侣关系,基于生活日常需要的转账,理解为赠与,可以为正常人接受。但是普通朋友之间,难以得出转账给另一方就是赠与的结论。

其次,当今是一个词语含义不断贬值的时代,此背景对于本案“爱你”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谓“词语含义贬值”,大致是说,原来人们轻易不用或慎用的词汇在当下生活中却变得稀松平常,比如:美女,亲,表情包里的“拥抱”、“爱你”、“男神”、“女神”等。在日常,人与人之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交谈时,哪怕一次面都没见过,一旦获得了一丁点的情感满足,就可能向对方发送“爱你”等文字或表示“爱你”的表情包。因此,在普通朋友之间进行的微信转账中,附言“爱你”,基于词语含义贬值的时代背景,显然难以得出就是赠与的结论。

最后,从价值导向方面看,如果听信受益方的主张,认为既然已经发生,且受损方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赠与关系的话,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行为。基于中国的人情考虑,有朋友临时急用需要借个千把块钱,一定要对方写个欠条以“立字为据”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的风俗习惯,如此一来,如果出借则担心对方赖账,不借又有损交情。法院判决,应当确立一种让人们避免两难的价值导向。如果让一个愿意帮助他人的人,每次借出金钱,都要有“金钱一去兮不复返”的豪气或担忧,显然不能说是一种健康的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