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农民工李某2014年年底到城里的一家休闲俱乐部工作,任职大厅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650元,后调整为1900元。每月5日,李某自该俱乐部财务处领取工资。李某每日需到大厅领班处签到,签到表由该俱乐部办公室人员负责保管。2018年4月,该俱乐部将李某辞退,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李某将工作服、胸牌以及清扫工具上交,并经大厅领班和办公室主管签字确认。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俱乐部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该俱乐部不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俱乐部为李某发放工资,李某受该俱乐部管理,双方之间享有和履行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该俱乐部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读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违法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说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依然受劳动法保护,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是否在经济收入上依赖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否自身完成劳务;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且工作时间、场所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连续性等。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2005年也发布过一个《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上述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与该俱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离职交接登记表均可以证明李某受该俱乐部管理,该俱乐部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该俱乐部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