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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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反不正当竞争

新法观察[1]

一、《民法典》颁布,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从而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再限于赔偿损失的填平原则,而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原则。知识产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权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侵权人给予最严厉的处罚,不但要剥夺其不当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还要给予其严厉的警告,促使全社会回到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的轨道上来。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民法典》第1194条、第1195条、第1196条、第1197条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范。鉴于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既显示了互联网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侵权的高度重视和高瞻远瞩。民法典互联网专条使知识产权律师在处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院在审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有了精确的裁量标准,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