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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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次就业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用工争议

——黄某义诉妇产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义

被告:妇产医院

【基本案情】

黄某义原系码头铺镇粮管站工作人员,于1998年下岗。2010年9月1日,黄某义与妇产医院签订了《厨师聘用合同》,约定由妇产医院免费提供工作餐和宿舍,合同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双方履行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合同,但黄某义仍继续在妇产医院从事厨师工作,2013年4月20日黄某义年满60周岁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4月30日中午,黄某义下班骑自行车返回租住的宿舍时,因县城街道道路改造施工期间不适合骑车通行而摔倒受伤。经澧县洞市乡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腓骨远端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3348元。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误工10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诉讼中,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义右腓骨远端骨折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黄某义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其具体诉求和相关规定审查核定如下:1.医药费:经双方当庭认可核定3348元;2.营养费:根据鉴定确定的营养期60日,核定为300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护理期60日,核定为4800元;4.误工费:根据鉴定误工期100日,参照2018年度湖南省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3412元核定为11893元;5.鉴定费:根据澧县中医医院法医门诊收费票据、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发票和双方当庭认可重新鉴定时黄某义支付了76元照片费的事实,核定为2211元。各项损失合计25252元,其中妇产医院已经支付鉴定费2000元。

【案件焦点】

1.黄某义在下班途中受伤妇产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黄某义受伤到底是受什么伤,是否致残,有多大损失;3.黄某义主张的15000元误工工资是否是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赔偿范围,是否需要仲裁前置。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仍继续在妇产医院从事厨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妇产医院是接受劳务一方,是雇主;黄某义是提供劳务一方,是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义下班骑自行车回宿舍途中摔伤,应视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延续,妇产医院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黄某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知道道路施工期间不适合骑车通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妇产医院对黄某义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义自行负担40%的责任。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黄某义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25252元,由妇产医院赔偿15151元,黄某义自行承担10101元;

二、妇产医院抵除已经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后还应当赔偿13151元,限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黄某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常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在劳务者因工作受伤时便很难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超龄的劳动者本就属于弱势群体,有些正是因为生活不宽裕而选择在退休后继续工作,若是受伤后让其自行负担损失明显违背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将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全部加给企业承担,也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意去招用六十岁以上的劳动者。本案从实际出发,将黄某义下班骑自行车回宿舍途中视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延续,根据双方过错,酌定妇产医院对黄某义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义自行负担40%的责任,既较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编写人: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