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东可否请求公司进行分红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赢取利润是股东设立公司的最主要目的。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由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负责审批。那么,若股东会拒不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或作出决议后公司拒不执行,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利润呢?
一、案例引入
案例来源:(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
案情简介:1998年4月29日,胡某等四人作为发起人各出资75万元,成立了A公司,胡某为董事长。公司章程载明:第八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八条,公司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A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止到2004年12月底A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2005年3月3日,胡某以A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拒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其分红4000万元。
一审河南高院认为:A公司自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截至2004年年底,A公司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至今没有向股东分红。A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故胡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A公司依法应向胡某分红。
二审最高法院则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据此,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A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据此径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遂改判胡某败诉。
二、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能否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各地法院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很多法院作出过截然相反的判决。一种观点认为,分红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若公司长期盈利而股东会一直拒不分配利润,属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予以救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属于股东会职权,若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的,完全可能是基于公司扩张等需求,应当遵循公司意思自治,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属于滥用权利。总体而言,后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认可。
而在法律法规层面,2014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稿却删除了这一条,而是分别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若公司已经做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迟迟未实施的,则法院应当判决分配;若尚未做出决议的,原则上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的决议之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判令公司必须分配利润。
对于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利益如何救济的问题,《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上要求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一权利被称为异议股回购请求权。因此,若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地位,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一直做出不予分红决议的,小股东可以强制以合理价格退股。事实上,这种救济方式存在两种缺陷:第一是条件过于苛刻,很多法律人士指出,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时限过长,若公司连续四年盈利但第五年轻微亏损,或在第五年分配极少的利润,则小股东将救济无门。第二是小股东仅能要求退股,此种救济方式在公司持续盈利的状况下明显对小股东不利,而且回购价格方面也缺少相应标准。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异议股回购之诉的原告方胜诉的案件极少。
为了解决异议股回购请求权存在的上述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以“但书”的形式进行了阐述:虽然一般情况下未作出决议的,法院不得强令公司分配利润,但若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但实践中,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滥用股东权利拒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法官对此通常持保守态度,一般很少愿意承担风险去作出强制分配利润的判决,也就导致该条“但书”几乎形同虚设。
三、律师提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若公司已经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迟迟未实施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决议执行;但若公司股东会尚未通过利润分配有关决议的,则原则上法院不得强制公司分配利润。这主要是基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考虑,且利润分配方案中涉及的程序、时间等问题,不宜由法院直接判决。
而对此种情况下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现行法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法:第一,若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则在股东会上主张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但这种方法条件较为苛刻,且从长期盈利的公司中退股对小股东不利。第二,若有证据证明不分配利润系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所致,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强制分配利润,但这种方法要求原告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法院的态度也通常较为保守,司法实践中小股东胜诉的案例很少。
综上所述,公司拒不分配利润的,小股东可以通过如下渠道寻求救济:首先,行使查账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证明公司持续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其次,行使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议案的权利,要求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事宜。最后,若股东会否定了利润分配的提案,则需要寻找该决议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属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例如,若股东会提出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公司扩张,但事实上后续过程中公司并未采取扩张措施,而是用于其他非正常事宜,甚至能够找到大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或从事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证据,则可以以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由,要求强制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