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价值论的认知与影响
在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论之前,需要溯本求源,对“价值”的含义进行界定。一般而言,“价值”一词在意义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而一些哲学家则在更加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价值的概念。例如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通过美国杜威、泰勒等人的发展,“价值”的广泛讨论也随之扩散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门类,当然也涉及法学学科领域。关于“价值”的含义,概括而言,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关系范畴,价值的生成既不是一个纯粹主体主观需求的作用过程,亦不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客观本性的作用过程,而是主体主观需求与客体本质相互作用的过程。注178在主体的主观需求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值得关注,我们称之为价值观。价值观作为主体对于价值认识的总称,既包括了感性的一面又包括了理性的一面。在知识产权价值论部分所探讨的就是其中的理性价值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概念界定,可以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以法价值为视角,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宏观层面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具体而言,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对象,以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体系化为手段和方法,将知识产权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影响进行外部的、整体性的考察。以公平、正义、效率、创新等为内核,从整体上、宏观上审视和评估知识产权制度。注179其二,以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为视角,将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予以解构,从微观权利构成要素的层面,将利益作为衡量手段,以利益平衡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为核心价值标准,以知识产权解释论为主要论证方法,遵循知识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路径,将“知识产权权利变化的价值轨迹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纳入价值考察的视角,为细微层面的知识产权价值构建和分析提供思路”。注180第三,以经济学为视角,考察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问题,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出资、转让、拍卖等经济活动领域中涉及专利、商标、作品等价值问题。由于该领域关联会计学与管理学的学科内容,基本不涉及知识产权正当性和合理性等价值哲学问题,属于实务操作层面的价值界定问题。注181因此,本书研究的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以价值哲学与法价值为基础的宏观层面“知识产权价值”和以权利结构为对象的微观层面“知识产权价值”。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价值是以正义、效率、创新等基本法价值为内核,以具体权利要素和权利结构为价值载体,以体系化和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价值域,体现出知识产权特定属性的共性价值理念。因此,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知识产权设立初衷,反映知识产权制度运行规律,并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所共同接受的特定价值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