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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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纬划置,州市(郡县)掌控

美国是一个分权(Decentralization)程度很高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框架和财政分权体制。一个州由若干郡县(County)组成,在郡县下,一般按平均40平方英里的地区划为乡(Township),在人口密集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有法人资格的市,经过公民决议还可以组成学区(School District)或特区,学区和特区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负责该区域内的教育或公共服务。美国有48个州使用“郡县”作为行政区划,路易斯安那州使用“堂区”(Parish),阿拉斯加州使用自治市(Borough)。美国各个地方政府(郡县、市、乡、学区、特区)属于平级机构,各自负责管辖地区内的事务。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拥有税收立法权,郡县(市、乡)级政府由辖区居民选举产生,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包括征收权。各州议会(Legislature)有权决定是否征收某个税种,并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政府有权确定税率,自主征收和使用,并接受州政府监督。

美国在建国初期便有州开征房产税,1796年美国有4个州按照评估价值征收,1818年伊利诺伊州首先采用了统一的评估征税条款,密苏里州和田纳西州紧随其后,到了19世纪末,共有33个州出台法律要求财产按照评估价值课税,房地产税在州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发生根本变化,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1930年经济大萧条后,家庭收入和房产价值大减,不少州及地方政府开始征收销售税(Sales Tax)和所得税(Income Tax)来降低对房地产税的依赖,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从大萧条前的97.3%下降到现在的75%左右。

秉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房地产税款主要用于当地市政建设、环境维护、公共治安、医疗卫生、教育发展等方面,随着各项设施的完善,当地的房产价值也随之升高。由于美国实行中小学义务教育,教育费用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绝大部分的房产税收被地方政府用于教育事业,也就是所谓的学区税(School Tax),学区的优劣通常与该地区的房地产税的高低呈正比,学区税用来支付教学设备、校车费用、学生餐费、师资和福利改善等庞大开支。以纽约纳苏郡(Nassau County)著名学区耶利哥(Jericho)的一栋单家庭独立屋为例,屋主在2015财年共支付房地产税1.3991万美元,其中学区税为9,449美元(占总额约67%)。

房产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不同于房产的市场价格(Market Price),房产具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对通货膨胀异常敏感,如果按房屋成交价征税,普通百姓势必要为房产泡沫的“虚高”部分多缴税,因此政府对当地的房产估值,往往远低于当年的成交价。房地产税收政策由政府根据本地财政需要“因地制宜”,政府必须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税款去向列在政府官网上,接受民众监督。美国房产税采用调节机制,退伍军人、老人等特殊群体都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减免或退税返还。对缴税额有异议的屋主有权依循房产估价的裁议程序,提起申诉,要求政府重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