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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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永恒法是否为所有人所认识?

我们这么展开第二节:

反论1:似乎永恒法并不为所有人所认识。因为宗徒说(《格林多前书》第2章11节),除了天主圣神外,谁也不能明了天主的事。但永恒法是存在于神圣心识中的理型。因此,除了天主自身外谁都不知道。

反论2:再者,正如奥古斯丁所言,借助永恒法,所有事物都得到了最有秩序的安排。注97但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一切事物是怎样最有秩序安排的。因此,他们不是都认识永恒法。

反论3:还有,正如奥古斯丁所言,永恒法不从属于人的判断。注98但根据《伦理学》,每个人都可以对其所认知的事情进行良好的判断。注99因此,永恒法不是我们都认识的。

但是相反,奥古斯丁却说:“永恒法的概念铭刻在我们心中。”注100

我的回答是,认识事物有两种方法:其一,通过其自身;其二,通过其效果,由此可以发现事物的特征:例如,人们无法看到太阳的本体,却可以通过其光线认识它。因此,我们可以说,除了天主自己和荣见天主本体的有福者之外,无人能够认识永恒法本身。但是,每一理智造物都会通过一些或多或少的反思认识永恒法。这是因为,正如奥古斯丁所言,每种真理的知识都是对永恒法的某种反思和分有,而永恒法是不变的真理。注101那么,所有人都在特定程度上认识真理,至少就自然法的共同原则而言是如此。至于其他真理,人们也分有着真理的知识,有些多而有些少;在这方面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着永恒法。

答复1:我们不能通过其本体认识天主的事物,但它们却以其效果为我们所知,正如《罗马书》第1章20节写道:“他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他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

答复2:尽管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其自身的能力认识永恒法,方式如前述正文所述,但是却无人能全面理解它,因为通过其效果不可能完整地认识它。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以前述方式认识永恒法就是认识了最佳安排的全部事物秩序。

答复3:对事物作出判断可有两种理解。首先,认知的能力判断其特有的对象,如《约伯纪》第12章11节:“耳朵不是为明辨言语,口腔不是为辨尝食物吗?”大哲学家在论及“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认知的进行良好的判断”时所暗指的即是这种判断,注102通过判断可知所提出的是否为真。其次,还有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实践判断,即关于他是否应当如此或不应当如此的判断。因此,无人能够对永恒法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