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的行为是否规定得适当?
我们这么展开第二节:
反论1:规定法律的行为包括命令、禁止、准许和惩罚,这似乎是不适当的。注73因为正如法学家所言,所有法律都是一般性的训令。注74但命令(command, imperare)和训令(precept, praecipere)含义相同。因此,其他三者是多余的。
反论2:其次,如前所述,法律的效果是使人成为善人。但劝告指向比命令更高的善。因此,法律的内容应包括劝告而不是命令。
反论3:再者,惩罚驱使人做好事,奖赏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将惩罚视为法律的效果,那样奖赏也应如此。
反论4:还有,如前所述,立法者的目的是使人成为善人。但仅因惧怕惩罚而守法的人并非善人,因为如奥古斯丁所言,尽管由于慑于恐惧,如惧怕惩罚,人可以做好事,但却不会做得好。注75因此,惩罚不是法律的恰当效果。
但是相反,伊西多尔却说:法律或者准许某事,如勇敢的人应当受赏;或者禁止某事,如不能与修女结婚;或者惩罚某事,如处死杀人者。注76
我的回答是,正如命题(enunciation, enuntiatio)是陈述事物的理性指令,法律是命令事物的理性指令。那么,从一件事推导出另一件事对理性而言是恰当的。因此,在证明的科学中,理性引导我们从特定的原则出发接受某结论,它同样也通过某些途径引导我们接受法律的训令。
如前所述,法律的训令与法律所指引的人的行为相关。注77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人的行为。因为如上所述,一些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即是善的,如,德性的行为,注78就此而言,法律的行为是命令或者训令,法律命令所有德性的行为。注79其他行为在其本质上是恶的,如不道德的行为,这些是法律所禁止的。还有些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中性的,这些是法律所准许的(我们可以补充说,行为如果既不是明确善也不是明确恶就可称之为中性的)。而且,法律利用人们对惩罚的恐惧以确保服从,就此而言,惩罚也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答复1:正如停止作恶是一种善,禁止也是一种训令;相应地,如果采取训令的广泛定义,则所有法律通常都可以称之为训令。
答复2:劝告不是法律的恰当行为,甚至不能立法的私人也具有这种能力。因此,宗徒在给出特定劝告后说(《格林多前书》第7章12节):“是我说,而不是主说。”所以劝告不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答复3:给予奖赏是任何人都能做的事,但施加惩罚却只属于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基于其权威而施加痛苦。因此,奖赏不是法律的一种效果,只有惩罚才是。
答复4:从因惧怕惩罚而经常避免恶和践行善,人们会进而被引导自愿而又愉快地避恶行善。因此,即使通过惩罚法律也会引导人成为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