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隐含碳、碳泄漏效应与碳排放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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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 国际气候谈判博弈持续,减排义务分配成为焦点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发起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负责评估与全球气候变化相关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等的价值与意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是,继1972年6月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环境与发展领域国际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这次会议通过了当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确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1995年4月,在德国柏林召开了第一次《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P1)。会议通过的《柏林授权书》认为,《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需要对2000年后保护气候行动进行磋商。之后,每年都会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影响力相对较大的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这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具体实施纲领,设定了既定时期(2008—2012年为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框架公约》附件Ⅰ国家)的温室气体(GHG)减排目标;为帮助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京都议定书》设定了3种灵活的市场化减排合作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JI)、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COP13会议开始讨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之后的问题,即“后京都”问题。这次大会还通过“巴厘岛路线图”,试图启动谈判并签署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新安排的协定。2011年11月,在德班举行的COP17会议上通过了“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决议,宣布从2013年继续实施第二承诺期,但并未对“后京都”时期的全球减排合作做出明确的实质性规定。2012年11月,多哈举行COP18会议,在形式上继续推进国际气候变化多边进程,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巴厘岛路线图”画上句号,并宣布启动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工作计划。在中国和美国合作背景下,2015年12月,巴黎COP21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新的计划和安排,协定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2016年4月22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75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协定。时任中国气候变化代表团团长的解振华表示,《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传递出全球将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积极信号。

2018年4月30日,气候谈判COP23在德国波恩开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帕特里西亚·埃斯皮诺萨呼吁各国在气候保护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敦促尚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的国家批准这一方案。201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25次缔约方会议主席、智利环境部长卡罗琳娜·施密特表示,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仅提出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将谈判转变为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历次国际气候会议对世界各国开展减排合作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几乎每次国际气候会议都存在大量无法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甚至常常出现因为争议无果而延迟会议结束时间的场景。谈判各方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矛盾凸显。发达国家(地区)如日本、美国等长期以来对《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不断提出异议甚至加以否定,他们反对继续实施单独承担减排义务的规定,要求扩大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地区)的范围,提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中国、印度等国也应该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地区)则坚持认为发达国家(地区)通过国际贸易转移碳排放责任,而且在工业化过程中已经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从历史责任和人均排放角度来看应该先承担责任。2015年12月,巴黎COP21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规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然而,协定并没有强制性分配减排义务。在各方博弈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各个经济体的减排目标和义务分配,其背后隐含的是各个经济体可以获得碳资源决定的经济利益,而减排目标和义务分配的首要问题就是碳排放责任的界定。

2. 碳排放责任界定争议不断,经济利益导致减排政策摇摆不定

1992年制定的《框架公约》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共同承担有区别的责任,因为发达国家(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已排放大量温室气体,需要主动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有责任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地区)实施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地区)暂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但是,各国关于碳排放责任界定和减排义务分担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部分国家退出《京都议定书》。如果减排合作参与国家太少,就会造成气候政策无效率,有效的全球碳减排合作政策需要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而这一点只能建立在对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公平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基础之上。挪威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ICERO)高级研究员Jonas Karstensen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改变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比改变温室气体计量对象或者选用的数据库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在《巴黎协定》作用机制下,各参与国提交的“自主贡献”预案中的目标、措施与评估,必须建立在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核算原则”基础之上,可见涉及国际碳减排合作的气候政策的有效性与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原则关系密切。目前,碳排放责任界定主要遵循经合组织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生产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可操作性较强,但是容易诱使发达国家(地区)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转移排放形成碳泄漏,而且发生在国际公共领空或海域的国际运输业碳排放不计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再者处于全球分工价值链低端的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多以能源密集型为主,为此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显然不公平。近年来,学术界相继提出了消费责任原则、生产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这些界定原则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之处。比如,消费责任原则与碳排放足迹的理念相似,都将消费者消费的最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考虑在内,但是部分由消费引发的碳排放发生在行政管制之外的地区,这就造成在消费责任原则下的责任范围超出了行政范围,削弱了消费责任原则的可操作性。而且,有些界定原则还处于理论论证和模型建构阶段,如共担责任原则需要解决如何构建贸易碳排放共担责任核算模型,以及如何确定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责任分担系数等问题。总之,碳排放责任界定决定各个经济体的减排目标和减排义务分配,隐含着与碳资源对应的经济利益,所以对于碳排放测算和责任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很多国家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中期或长期目标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当然这是在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欧盟在2014年1月发布了《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其中包括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结构性改革措施;2014年10月的欧盟秋季首脑峰会确定了欧盟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目标,即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40%、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至少达到27%。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排名前两大经济体,在2015年12月巴黎COP21大会之前及大会上均表现出了合作态度。中美两国在2014年11月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美国宣布计划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但是,2017年6月2日,美国以巴黎气候协定是以美国利益损失为代价、不能支持那种会惩罚美国的协定为由,退出了《巴黎协定》。显然,并非所有国家或者政府都愿意承担减排责任,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部分国家政党参选和执政的重要议题,不同政党持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主张不尽相同,在当前发达国家政治体制和决策机制体系下,这些国家的气候政策呈现摇摆现象。

当前,全球气候谈判存在三大集团: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集团有着不同的利益打算,谈判的背后还掺杂着各国国内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的相互较量。伞形集团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美国在伞形集团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影响着伞形集团中其他国家对气候问题国际合作的态度。美国《伯德法案》明确规定总统不应签署“对美国经济导致严重损害的”条约,《京都议定书》在美国未经最后批准通过,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国内支持新能源和绿色环保的力量占了上风,推动了《巴黎协定》在美国的批准通过;特朗普上台之后,美国国内传统能源势力又重新占据上风,因此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但美国国内还有211个城市的市长承诺仍将接受《巴黎协定》,美国国内的博弈仍在继续(邵素军,2018)。欧盟一直是全球合作减排的积极倡导者,当然其目的主要是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金砖国家,成了国际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针对的主要目标。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的谈判,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并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从总体情况来看,《巴黎协定》的执行效果如何,仍然取决于各国之间的博弈。国际气候谈判博弈在理论上被界定为无限重复序贯博弈,只要温室气体排放仍然存在,各国之间将始终存在博弈。为从经济利益视角杜绝“免费搭车”行为,以及从政治利益视角规避谈判者单纯追求个人政治利益,国际气候谈判仍然存在组织与制度建设、激励与约束机制等众多问题需要各国进行更深入的沟通。

1.1.2 研究意义

从国际气候谈判的历程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具有标志性意义。但是在《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后,全球如何开展减排合作行动的谈判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矛盾焦点在于各国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巴黎协定》规定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而“自主贡献”预案中的目标、措施与评估必须建立在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核算原则”基础之上,国际减排合作的有效性与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原则紧密联系。本书研究的应用价值主要在于:①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意味着国内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碳排放增长“天花板”被量化确定,本书兼顾可操作性和国际接受度,改进共担责任界定方法有助于改变我国目前因被转嫁碳排放责任而在国际会议上屡遭责难的不公现状,从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作角度赢得发展所需的碳排放空间。②本书贸易隐含碳测度和碳泄漏的检验结果,可以验证中国贸易隐含碳是否引致碳排放“责任转移”以及国际贸易对国内减排的实际影响,为我国优化贸易开放政策并实现碳排放峰值承诺提供行业层面的经验、证据。③《巴黎协定》在“自主贡献+定期盘点”模式下,国家间减排政策的差异性及碳泄漏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本书基于碳泄漏效应与碳排放责任界定互动机制提出协同政策,支持我国积极参与气候谈判以解决碳泄漏问题和应对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助推我国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对国际气候谈判和碳排放减排合作的研究,发展中国家还处于追赶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以及依托环保政策,在学术研究和政策执行上具有先发优势。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生产者和消费者共担责任原则的逻辑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完全认可,理论上还存在深研之处。本书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在于:①本书构建模型测度中国贸易隐含碳,对比分析不同碳排放责任界定方法对应的可能结果,并用于建立行业新分类标准以进行碳泄漏效应实证检验,扩大了贸易隐含碳在国际碳排放责任界定中的应用范围,是贸易隐含碳理论研究价值的进一步挖掘。②本书以碳泄漏负效应理论为基础来论证新的研究逻辑,把贸易隐含碳、碳泄漏正负效应与碳排放责任界定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一方面,从要素流动视角建模并论证碳泄漏负效应作用机制,有助于补充碳泄漏负效应理论的行业要素证据;另一方面,基于碳泄漏分类效应厘清碳排放责任,提出优化碳排放共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和应用方法,希望能拓展碳泄漏理论的研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