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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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类型及属性特征

3.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类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非营利组织具有多个角度的定义:

第一种定义源自组织的结构与运作方式。是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教授,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指出非营利组织有六个最关键的特征:①组织性,非营利性组织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②民间性(Private),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组织上独立于政府;③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所得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中进行分配;④自治性(Autonomy),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⑤志愿性(Voluntary),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者参与;⑥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萨拉蒙根据26个国家的比较研究,建立了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①教育学术;②医疗;③社会福利;④文化休闲;⑤职业团体;⑥住宅开发;⑦国际事务;⑧公民倡议;⑨环境保护;⑩慈善;⑪宗教;⑫其他。

第二种定义源自法律角度。在美国,由于涉及对非营利组织的征税,美国税法501(C)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其净盈余的分配,包括组织的成员、董事、理事等任何经营或监督该组织的人,都受到限制。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该组织的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教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了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②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③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的选举。 庄序莹。公共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50.

第三种定义源自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渠道。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分成五大领域:金融组织、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其中,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特征表现在其收入不是来自市场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成交的价格,而更多来自成员缴纳的会费或者是支持者的捐款。政府部门的主要特征是组织的资金一半以上来自政府资助。营利性部门的特征是组织的资金一半以上来自市场销售收入。

第四种定义源自组织的特征定义。美国学者沃尔夫提出非营利组织应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个人利己营利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①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②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③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FASB对非营利组织描述的特征①和③基本上说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和“公益性”,当然特征①中的捐赠者绝大多数是民间个人和机构,因此FASB描述的非营利组织也具“民间性”特征,特征②说的即是“非营利性”。

根据学术界的观点,结合我国的实际,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组织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营利,依靠会员缴费、捐赠者资助、政府财政拨款等资金来源完成组织使命,具有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合法地位的特点。 庄序莹。公共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50.

事实上,大部分国家都认为非营利组织不是一个统一的部门,不同国家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某一种或某几种非营利组织。例如,在东亚诸国,常用的概念是“社团”;日本人多用“公益法人”;在英联邦成员国中,人们注意的是“志愿者组织”;在转型国家,“公民社会”最为时髦;在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普遍为人所接受。这些概念相互交叉,没有完全重合,反映了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上的区别,比一般的“非营利组织”概念要狭窄得多。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从资金渠道分析,营利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通过市场交易的产品和服务销售,从顾客那里获得;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一般来自会员缴纳会费、企业的捐赠、政府资助资金、个性化服务等方面。②没有利润指标。在营利性组织中,财务利润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有效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的测量方法,使集团企业的各分公司分权管理效率更高、不同组织之间的业绩对比更为方便。然而,非营利性组织由于不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在衡量绩效时容易缺少利润这项指标,难以实现系统性管理,管理者难以就各种重要的目标达成一致性,难以确定多大的投入能实现自己的目标,集团式管理的操作就更加难以实现,很多决策不适宜下放给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绩效也无法进行比对。③责任分配不够明确。在营利性组织中,管理通常划分为多个责任中心,对每个责任中心都会进行相应的绩效考评制度,并且责任到人,对每个责任中心赋予明确的责任,有相对应的权力,并给予相应的利益收获。就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在绩效考评中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个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难以量化考评,对各个部门的责权利无法明确界定。④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在营利性组织中,股东是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同时拥有企业资产配置的权力。但是非营利组织资产配置的权益属于组织所有,其资产权益不能进行转让、出租、出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财产供给者的要求来配置、管理和投资。如果资产的提供者不要求收回或取得经济上的收益,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利润的分配。

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56. 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如果非营利组织失去了非营利性这一本质,就不能称为非营利组织。如果需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内涵以及功能作用作出准确的认知,就必须对其非营利属性特征进行阐述。这是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还具有公益性和非政府性等属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