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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正确处理行政监管和行(产)业管理的关系
食品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产)业管理不是一个概念。结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机构的改革和职能转变,我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如下看法。
第一,要认清执法和监管的区别。一般来讲,执法中的“法”,是具有一般性的规则,它与特定目标无关,执法公平是基本原则。监管规则是为实现特定目标制定的。市场经济需要公平执法,而监管不当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或人为增加市场运行成本。这是下一步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基本问题。
第二,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之前相比发生变化,基调是偏重市场监管。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建议划归新组建的国家卫健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的相关职能都划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食品业的行(产)业管理职能可以划归工信部,但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表述。这是否为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提供了操作空间,目前没有定论。
第五,食品行(产)业管理中的社会组织专业人员严重匮乏成为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