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科协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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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科技社团治理(1)
——基于社会建构主义视角的反思

◎谢晓通(2) 普书贞(3)

摘 要 本文借由现代社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表征的风险社会特性,论述了社会风险与公共卫生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初步考察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之间所维持的风险治理结构以及这一特定结构所折射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潜在关系及相互影响,进一步尝试重新认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科技社团治理的有关议题及其未来的研究取向。在具体的范式选择上,社会建构主义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些议题的独特视角。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然暴发和迅速蔓延视作一种社会建构过程中的必然存在。无论是社会中的个人、组织,还是带有社团性质的群体,都在日常行动中不断建构着我们周围发生的事件。同时,针对目前科技社团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从与其相关的不同群体之间,尝试理解影响其治理问题被建构的活动过程和内在机制。

关键词 风险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社团;社会建构主义;社会治理

自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以来,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与各项灾害和危机相伴的斗争史。进入21世纪20年代,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全球肺炎疫情,成为人类与灾害抗争的最为重大的一次集体事件。与传统“灾害”概念相比,这场发生在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疾病的骤然暴发,因其全球性、突发性和动态性而被上升至“突发事件”。与此同时,疫情迅速、广泛传播的全球态势也充分表明:继SARS疫情在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后,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因其较之于SARS所具有的更强的传染性、更高的传播性以及危害的不确定性而被列为威胁全球人类安全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而言,与疫情相关的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往往会被界定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交互影响产生的灾难性结果。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些事件,还需要我们立足于跨越狭隘时空观的更为深入的视角。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括人类在现代社会中遭遇的一系列突发性疾病、自然和社会灾害以及各种难以预料的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无疑是反思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发生的许多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的“重要机制”。无论是暴发前、暴发后,抑或是在防控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产生及其影响均发生在一个广泛联系、相互连接、动态发展的复杂世界之中。一方面,在一个以卫生治理为共同挑战的人类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已然超越了单纯的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因而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另一方面,人类还难以准确追溯到事件发生的源头和不断演变的性质,这也赋予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同纯粹的“灾害”概念中负面、消极的话语表达所不同的中性意义,因此,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一基点,尝试寻求一种研究视角上的转变。

一、风险社会与卫生治理

在最早对有关环境事件的风险性进行讨论时,实际上,我们已经可以预见未来将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全人类需要共同面临和解决的生存危机。从现代性的意义上出发,以贝克(U.Beck)为代表的一批社会学家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古典工业社会的社会形式,即“风险社会”(Risk Society Theoty)。在这一新的社会形式所包含的运行规则中,人类关心的主题开始更多地聚集于社会自身在现代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上。在“风险社会”理论家眼中,这些问题一般是实质性的社会变迁导致的结果。

随着现代化和技术革命的推进,人们关注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不同价值体系和生存逻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碰撞、冲突、融合而衍生的一种具象化(Concretization)的替代,并最终实现对所谓“阶级社会”的超越。如果从具体的治理机制上看,可以说,风险社会理论使得我们意识到了现代社会中许多潜在的、不易被察觉到的发展“负面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使我们意识到了不断加大风险获得的社会制度对之实施的强化。然而,尽管“风险社会”这一理论模型的建构为我们提供了认清现代化社会运作规则的独特视角,但是,它始终无法为我们寻求到现代化制度框架中各种社会性危机的有效治理之道。当在借鉴“风险社会”对于我们理性能力本身所提出的反思性意蕴的同时,恐怕我们还需要通过这一理论进路所带来的发展范式(Paradigms)上的转变,重新思考和调整已有的社会治理模式。

毋庸置疑,现代社会中许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世界范围内的暴发和蔓延,再次证实了“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乃是世界性意义上的风险社会”的说法。一起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然发生、正常秩序的断裂、感染人数的持续上升以及感染范围的不断蔓延,代表着风险社会的公共性、系统性、冲突性和不确定性。从社会结构及制度变迁的角度探讨上述特性的来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事件本身与社会风险之间的联系。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社会风险具有超时空意义上的公共性和同质性。另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具有的系统性内部的风险承受程度存在着差异,即在事件发生的公共场域,某一行为主体或群体对事件发展造成的认知、行为和决策,会对另一行为主体或群体产生额外叠加的和无法预知的社会风险因素。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境下,这种差异往往容易分化出“风险制造者”(Risk Maker)和“风险承担者”(Risk Takers)两类群体。例如,如果传染病学会的专家尚不清楚病毒的传播机制和传染性质,未加科学判断就向社会发布不实信息,那结果往往是引起民众的恐慌,其自身也成为风险的制造者。而具有不安心理的民众可能因此而被强制要求隔离,或相互之间产生排斥行为,间接成为风险的承担者。再如,如果某些占据主流地位的社会话语体系形成了将卫生、疾病等类似事件视作需要予以消除和控制的普遍共识,而那些暂时置身事件之外的社会公众所追求的也并非去了解事件的真相,而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其进一步的话语阐释,将疾病的患病者塑造成具有某种“恐怖隐喻”(4)的符号化群体时,那最终结果可能是变相夸大事件的危害程度,加重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心理。进一步将这种类型划分扩展至事件发生的各个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社会变迁过程中不同主体在话语能力、理性认知和行动逻辑上表现出的种种差异,以及更好地理解这些差异对事件涵盖的风险及其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

可以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其公共性和复杂性,成为社会变迁背景下诸多潜在的社会风险之外显。当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始深刻影响人类原有的生活秩序时,传染病的治理便同一国内部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具有了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的产生,潜在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则,重塑着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甚至可能产生对国家政治生态构成严重威胁的后果。

一般而言,政治性的嵌入使得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行为存在路径上的依赖。最为重要且明显的目的,自然是维护统治者的合法性。当然,这一“依赖”过程也是风险决策者根据其自身的偏好和能力,采取不同策略,针对突发卫生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并作用于风险承担者的一系列非常态活动。有学者指出,这种治理形式只能控制事态,减轻突发事件的后果,但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有赖于社会风险治理,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四个维度减少对社会风险的制造。

从更为具体的层面来说,我们可以考察某一治理主体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为与治理结构的行政化倾向之间所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其中包含的特定条件和因素,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活动起到了重要的形塑作用。例如,尽管《国际公共卫生条例》对传染病监测策略的重要性早有认知,但是由于担心贸易和国民受到限制,共同制定该条例的许多国家在发布有关疾病暴发方面的消息时都表现得十分谨慎,有些监测体制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还有部分工业化国家,一方面大力支持发展更加透明的传染病监测体系,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发展这一体系的高昂成本,同时也担心疾病暴发的消息对其贸易和旅游业发展产生限制。可以发现治理行为体的个人偏好、组织目标以及权利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治理的决策走向,并且形塑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治理机制。同时,也可以发现,不同治理结构赋予的治理主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属性。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特定结构所具有的特定差异以一种潜在的、持续的约束作用支配着社会风险治理的制度设计。

二、文献评述与范式引入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与之相伴生的,是治理结构的逐步发展和演变。其中,尤为明显的一个现象是在中国涌现出了许多社会组织,并开始参与社会的治理。这些新兴的治理主体不断塑造着治理资源的异质性,并为实现个人、组织和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及需求的满足而努力行动。从本质上而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复杂系统中结构要素以信息交互为基础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参与的过程。本文要讨论的对象,即科技社团亦是这种系统结构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文献的评述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治理在结构层面上有着不同的组织构成。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出于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的努力,构成了社会治理的结构。同时,这些努力也是组织在应对和化解具体社会风险时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而在最一般的层次上,也可以将其看作不同治理主体相互之间采取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一个过程。组织是过程的结果,不同的组织就是这一过程产生的围绕该组织所规定的核心活动而构建的不同形式的结果。

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一个社会往往会产生许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多元组织力量,社会治理结构也相应不断转变。与此同时,学界所讨论的概念、主题和范式也经历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在具体的中国情境中,有学者从社会变迁的尺度出发,将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社会风险治理和公共危机治理三者的关系概括为应急管理的结构,并从更为细微的尺度将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在应急管理中的角色、功能及其相互作用概括为应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结构。在“风险共生”(Risk Symbiosis)的话语体系中,不断累积、扩大、复杂化的各类风险对社会治理结构提出挑战,并由此催生出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行动策略。然而,与“风险共生”现象呈现的线性上升态势不同,中国治理风险的实践表现出以结构固化为主、结构固化与结构演进并存的变迁过程。一方面,结构固化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政府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不断增多而边际收益不断下降的治理情形,同时这种固化还表现为治理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自身理念、制度、政策和结构等缺乏反思。另一方面,结构演进的具体表现,则是作为关键变量的社会公众,通过“外压模式”的参与推动政策议程重新设置的治理情形。当突发事件成为具有公共性和系统性的灾害时,生活在系统内的不同类型的治理行为体所进行的个人决策或组织策略,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对风险治理结构达到他们所期待的理想状态产生影响。

长期以来,处于突发事件应对系统中的科技社团,大多与我国政府机构保持着相互依存的组织关系,集中体现了上述治理实践中呈现的结构固化和演变共存的特征。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社团以其作为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性、共生性和动态性等特征,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推动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对于有关科技社团参与国家治理方面,国内外学界已经取得了许多丰富的研究成果。国外关于科技社团治理的研究较为分散,主要围绕科技社团的功能、作用及在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等展开研究。而国内关于科技社团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科技社团的性质、功能、组织治理、对于国家发展的作用以及国际化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在此,我们主要聚焦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

首先,在理论研究层面,有学者以科技社团的概念与本原性质为逻辑起点,聚焦科技社团治理的问题、内涵与特征,建构了理论分析框架。也有学者着眼于科技社团的核心竞争力,探讨其哲学本质,并以此构建了科技社团核心竞争力认识模型。还有学者以促进科技社团功能回归为指向,探讨了科技社团公信力形成的逻辑过程,并提出实现多元治理的科技社团公信力提升路径。另有学者通过结构—功能分析,论述了科技社团参与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又有学者以协同治理为视角,阐明了协同治理在强化科技社团服务供给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分析了协同治理下服务供给缺失的现状和制约因素,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此外,多数学者还围绕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基于政社关系紧密性—科技社团自主性的二维分析框架,将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划分成四种类型,并借助共生理论探讨了不同类型内部主体间的共生特征。其次,在实践探索层面,有学者通过具体考察某一地方性科技社团在社会治理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指出国家治理中地方科技社团的角色缺位与行动策略。有学者以地方性应急管理学会为例,关心科技社团在参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方面的不足和能力提升的路径。有学者也针对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展开了详细的实证研究。此外,还有少量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科技社团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治理的协同模式上,以及通过介绍国外科技社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具体措施,为我国科技社团参与公共卫生治理提供经验。

总体看来,上述研究分别从不同视角,聚焦于科技社团参与国家治理的角色、功能、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肯定了科技社团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治理特性,并且构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分析框架,为科技社团的理论发展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科技社团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在制度设计、政策保障和组织运行等方面极具参考性的研究思路。但是,有关科技社团治理关注的研究领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扩展,尤其是针对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心的社会风险治理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加强。例如,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前,科技社团是否投入了足够的资源持续参与到事件危机防控的过程当中?社团成员对于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整合对事件的风险性构成了怎样的影响?科技社团的自主性和自治功能在现实情境下得到了怎样的发挥?如何解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后的不同阶段科技社团治理活动的一些重要变化等,都是未来需要深入探讨的主题。

(二)范式的引入

解释和重新认识突发事件情境下科技社团的治理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新的尝试。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为我们提供了理解重大疫情背景下科技社团参与国家治理相关问题的独特视角。在公共治理领域,以社会建构主义理论体系为代表的社会学视角的引入,已产生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例如,在全球治理上,社会建构主义为理解全球化进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它允许我们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许多被认为理所当然的全球化话语,而从更具实质性的层面来看,社会建构主义对全球化的理解着重强调了非物质性力量的作用,聚焦的是意义的建构和解释过程。

在灾害社会学领域,社会建构主义兴起所带来的范式转化成了主要的理论创新。有学者较为系统地梳理了从灾害社会学到社会建构主义范式转化的演变历程,并进一步构建了嵌入社会建构主义的灾害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框架。从本质上讲,“灾害”同“突发事件”的概念一致。在人类长期的灾害研究过程中,有关灾害治理的研究形成了“工程—技术”“组织—制度”和“政治—社会”三种研究传统。以疫情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政治—社会”传统,是在风险架构下形成的研究旨趣。风险产生的根源,被其归为“现代性”自身的负面效应。根据其研究路径来看,该传统亦强调了风险的“人为”色彩,并在一般性范畴的层面上对风险问题加以界定,使其同与之相关的因素成为与“财富—分配”社会的社会问题结合在一起的“风险—分配”社会的社会问题。

如前所述,突发事件背景下产生的“风险制造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群体划分,促使我们思考风险发生过程中所谓的“功能式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5)在控制风险的能力方面所具有的人为的不确定性。由于人们的感知和认识上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形成了以不同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符号为内核的治理策略,并由此建构了我们现实世界中的风险。21世纪以后,许多公共卫生领域的事实也不断证明:传统的基于功能之上的国际卫生合作在治理方面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一种基于建构主义之上的更为开放、更具合作性的全球卫生治理方式正在被人们创造出来。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借由社会建构主义理论的独特优势,为探讨科技社团治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的有关议题提供一个理论上的视野转变。

三、基于社会建构主义理论的研究转向

社会建构主义理论的产生,从根本上有别于传统社会学所沿袭的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的研究取向,甚至可以说社会建构主义是对传统认识论和理论范式的颠覆。以后实证主义为例,虽然其在研究的思维方式上实现了对实证主义的完善,弥合了传统实证主义社会科学与理解的社会科学之间的对立。同时,它也致力于创建经验观察和先验范式之间互动的双向过程,以此克服实证主义感觉经验绝对化、理想化的缺陷,但是,后实证主义还是因忽视了科学理论所具有的内在的诠释学性质而受到批判。与实证主义研究传统不同的是,社会建构主义倡导对以往被视作理所当然的观点保持质疑精神。在具体研究中,实证主义传统主张将“社会问题”定义为一种客观的状态,社会学家对这种状态的研究一般为客观而真实的分析。与之相反,社会建构主义将“社会问题”视作客观事实和状态被“宣称”成为社会问题的活动和过程,研究的关注点是对问题被定义的活动和社会过程进行说明。换言之,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实证主义传统所秉承的研究范式,实质上是对社会问题的“二次建构”;而社会建构主义是具有“自我反思性”(Reflective)特征的元理论(Metatheory)。其核心观点认为,社会问题并非客观存在的自然产物,而是人类主体对现实的“社会建构”,是人们在日常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建构和再生产出来的。

对此,我们不准备去细究社会建构主义产生的渊源和发展的历程,而是将分析重点放在理论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能够为我们提供研究社会问题的思路的转变上,以便理解一起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缘何可能发展成为影响人类秩序的公共性、持续性和常态化事件,我们将归纳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所蕴含的几个重要特点,从另一个视角看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治理的一系列问题。

在传统的风险研究中,突发事件是一个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更因其突发性、复杂性、系统性和全球性受到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当一起事件发生后,人们总会普遍地意识到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密关联的应急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界的讨论焦点,大多也集中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的设计、治理机制的完善、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医疗卫生技术的改进、社会信任的修复以及政府角色的界定等诸多方面。总体看来,有关研究成果清晰地展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具有的一些显著的特征,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重心不是对这些特征的实质状况进行描述分析,也不是对如何更为有效地防止疫情蔓延进行对策研究。本文尝试探讨的是,个人、组织或者某一群体对新冠肺炎疫情何以发展成为一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过程的认识和影响。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某一卫生、疾病事件逐渐发展成为影响全人类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中,社会中作为“我们”的每一个人,从根本上来看是该事件的被动接受者,还是该事件的主动参与者?如果将这种被动抑或主动的行为表现嵌入突发事件情景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公共卫生事件的突然暴发和迅速蔓延,本身是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的过程而存在的。无论是社会中的个人、组织,还是带有社团性质的群体,都在日常行动中不断建构着我们周围发生的事件。事件造成的伤害,也并非客观状态下的自然属性和构成要素,而是人们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下不断建构和再生产的副产品。例如,如果人们感受不到某一事件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的威胁,那么他们更多地会将其看作一起偶发的社会事件。而倘若该事件不断发酵,群体间逐渐生成了对其严重危害程度的话语解读,那么,先前置身事外的人们也会陆续参与进事件性质转变的过程当中,继而引起社会恐慌,并最终演化成具有一般性范畴的社会风险和危机。而之所以将其定义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上也是因为身处其间的社会主体根据自身偏好、认知和环境等要素构成了相应的话语体系,继而形成了人们对疾病危害性认知的普遍心理,最终影响事件发展的方向。例如,由于人类的生存意识,如果有人感染了某一疾病,那么他会自然地受到健康人群的疏离。在社会运行规则中,疾病往往被视作社会风险的因素,是维持社会稳定运转所需消除的因素,这也造成了患病者的社会边缘化现象。实际上,疾病被视作生命中的阴暗面而受到压制和排斥,也是一个疾病不断被人们建构出来的过程。可以看到,在个体的生命健康意识受到某种神秘力量驱使而具有消极普遍性的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进行研究”这一思维范式,是否存在一定的偏误?如果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出发,我们进行研究和讨论的重心是否可以转向“新冠肺炎疫情何以发展成为一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通常来说,社会建构主义者还会强调,社会问题是作为一种社会活动(Activities)或过程(Process)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对象性事实(Facts)或某种状态(Conditions)存在的。对此,如果对人类有史以来各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研究,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针对“将该事件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活动和发展过程”这一面向予以探讨。例如,19世纪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大霍乱事件,在印度首先暴发,并不断蔓延至其他地区,对世界各国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1865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卫生会议上,几乎所有与会国都一致认为霍乱具有极大的传播性,但英国则坚持认为该疾病不会在人间传播。最终,会议并未对霍乱的流行病理达成一致观点,仅仅采取了一些简单的医学措施用以隔离。1883年,随着霍乱在印度的持续暴发,各国再次召开国际卫生会议,但一个新的现象产生了。尽管一名德国科学家已获悉许多有关霍乱传播的信息,并且已发现了霍乱产生的病因,但其研究成果并未受到与会人员的关注和认可,即使当时已有经由一些官方渠道发布的霍乱的最新信息,但由于受到英国长期以来坚持的非接触传染主义的立场,这些信息并没有引起公众的普遍警觉。直至10年后,欧洲医学界重新对霍乱予以广泛讨论,先前针对霍乱的传播性质和传播模式的发现才最终得到认可,并使其真正上升为一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显然,在不同时期,疾病危害性程度的大小会随着特定社会行为体提供的话语依据的变化而变化,继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其他群体的行动策略。这也是社会问题被成功“建构”的表现,其意味着某一事件真正进入了社会公共空间,引起了公众和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是,解释和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是如何被呈现出来的,以及研究建构了这一危害性质的不同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我们主张一个理论进路上的转变。即我们可以进一步从更具体的层面引入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对有关科技社团参与卫生治理能力的问题展开思考。社会建构主义者十分强调话语权的重要意义。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作为由专业科技人才组成的社会团体,科技社团实际上具有建构起社会对于疫情危害程度认识的话语优势。建构上的优势地位,使得科技社团内部拥有的专业知识可以向社会流动。当科技工作者充分行使其职能并服务社会时(比如疾病防控形势得到改善,病毒感染人数趋于下降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缓解人们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担忧和恐慌。话语权层面的优势属性很大程度地塑造了人们对于事件本身的认知,继而影响集体行动,在事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对其危害程度的认知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这也是社会建构主义主张我们关注事件被建构的过程和机制的原因。

关于科技社团参与国家治理方面的问题,目前学界倾向于讨论科技社团在突发事件预警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决策方面的政治依附性过强以及在防控方面支撑能力不足等。对于上述问题,学界还容易预先假定科技社团在治理层面缺位问题的长期存在。例如,已有研究普遍围绕科技社团的功能和角色进行分析,进而指出科技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即事先设定了科技社团存在的诸如治理结构和机制的不规范、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社会公信力薄弱、自主性缺失等问题,进而针对这些既定问题展开分析,寻找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社会建构主义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科技社团治理能力的问题,往往是社会群体之间进行不同建构的结果,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会主宰建构的整体走向。例如,对于科技社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期的措施不足,学者往往容易基于自身的话语逻辑,认为科技社团在卫生治理方面的能力缺失,继而提出加强科技社团能力建设的多种模式和路径。而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目前科技社团存在的问题,往往都是基于社会行为体的偏好、认知和立场等要素建构出来的。我们需要做的,是从与科技社团相关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尝试理解影响治理问题被建构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四、结语

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正式与非正式的机制和关系如何影响治理主体的风险认知和行动策略上,而非基于生物医学领域的疾病控制、疫苗研发和监测体系等方面。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科技社团之间的有关议题做了一个简单的讨论。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还需进行更多有关两者间关系的深入剖析。

未来的研究旨趣,可以紧紧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背景,以科技社团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建构主义理论的视角构建分析框架。该框架可通过科技社团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治理行为以及各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进行构建,考察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之间所维持的风险治理结构,并将重点放在这一特定结构所折射出的不同主体间(以科技社团为研究对象所代表的社会自组织在风险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发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机制问题)的潜在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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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BEST, J. Rhetoric in Claims-making: Constructing the Missing Children Problem[J]. Social Problems. Vol. 34. No. 2. 1987, pp. 75-76.


(1)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2020TC116)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资助(2020XYZC13C)的阶段性成果。

(2)谢晓通,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治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76信箱。E-mail:xxiaotom@126.com.

(3)普书贞,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科协前沿科技伦理与公共政策智库基地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治理。

(4)“恐怖隐喻”是人们不断接受灾害话语,不断被固化和自我规训的结果。在“恐惧隐喻”中,人类被置于恐惧和被伤害的主体位置。参见周利敏.社会建构主义与灾害治理:一项自然灾害的社会学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5)即进入现代社会后,整个社会被分解为功能不同、地位却相等的功能次系统。参见童星.中国社会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