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旅游用地多维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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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旅游用地

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基于旅游业的开发而赋予土地新的利用功能。随着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提高,学术界对旅游用地的研究不断增多,但是由于它有别于传统的用地形式,所以学术界对它的概念界定暂未达成共识。通常所提到的旅游用地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确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全部土地(欧名豪,2002),它可以供人们开展旅游活动,是具有一定经济结构和形态的旅游对象的地域组合(朱德举,1996)。而广义的理解是,旅游用地就是指旅游业用地,即在旅游地内凡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等活动的土地,均可称为旅游用地(毕宝德,2000)。刘书楷、曲福田(2015)认为,旅游用地实质上是吸引能力和接待能力的统一。朱德举(1996)指出,旅游用地是旅游地内最基本的、最广泛的具有旅游功能的各种因素的组合。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式的多元化,旅游用地的概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梁栋栋(2004)认为,旅游用地是一个由旅游地各项与旅游相关的自然因素综合了相应人类劳动成果的自然—经济地域综合体,是自然与人类活动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梁栋栋、陆林(2005)指出,旅游用地是为了满足游客需求而开发的各种活动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并认为旅游用地在属性上应该是吸引能力与接待能力的综合统一。王珍子(2006)认为,旅游用地就是为了保证当地旅游业的开展而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产业所占用的一切土地。徐勤政(2010)将旅游用地理解为旅游要素在空间范围的分布和连接,是旅游单位在城市中的数量和分布。从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旅游用地的概念将会更加广泛,所有为旅游业服务的土地类型都可称为旅游用地。

虽然学界对旅游用地的解释不尽相同,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旅游用地的一些特性:第一,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也具有土地利用的一般属性和特点。同时,旅游用地不仅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载体,也是其长期生存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第二,旅游用地是其地域空间内一切与旅游相关的自然因子和社会因子结合而形成的一个自然—经济地域综合体。第三,旅游用地具有复合性。随着旅游用地概念的广义化,旅游用地的复合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如很多旅游用地不仅具有本身的旅游属性,同时还具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林业用地的属性,用地属性变得复杂,用地功能更加复合和多效。第四,旅游用地有可持续性。旅游用地一旦开发利用就会长期具有旅游用地的属性,另外,由于旅游业开发是个动态的过程,只要保护和管理得当,旅游用地在数量上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但是由于土地总量有限性的特点,所以必须保持旅游用地的可持续开发,既要注重量的增长,也要追求质的提高。

目前学界对于旅游用地范围的统计基本以旅游景区用地为主,因为其他一些非专用性旅游用地难以统计,所以本书对旅游用地的统计也采用以风景区用地为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