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农村经济制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建设
刘 刚(1)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农村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主导的生产经营制度,是农业生产关系及农村经济制度的基本方面,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农村经济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进而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经济制度建设进行构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农村经济制度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的产物,实践证明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制度。一方面,我们必须将其稳定下来;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持续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我国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恩格斯的农村经济制度重要思想对新时代历史方位下我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中去不断地继承和发展。
一、恩格斯对当时社会的农村经济制度认识
(一)对欧洲普遍兴起的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的认识
伴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必然是大土地占有者吞并小土地占有者,最终在资本主义乡村形成大土地占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这种对立关系将日益加深,成为对立的两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英国,农村的土地主要被贵族大地主和乡绅占有,他们将土地出租给租佃者。同时在乡村形成一个个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的大庄园。原有公地制度逐步被瓦解,公地被改成耕地。出现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人口增加导致对农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以及对农用地价格的抬升。而在竞争中,竞争使大租佃者将小租佃者和自耕农从市场中排挤出去,使他们成为雇佣劳动者。伴随着欧洲城市工业经济的兴起,资本主义土地财产的私有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在农业生产中必然逐步确立起来。在典型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下,大土地所有者将自己土地成片地租给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利用自己的资本优势雇佣农业工人从事农业生产。农业资本家向农业工人支付工资,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贫困的农民在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下,受到多重剥削,他们最终的命运就是在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进程中破产,被资本主义大地产、大农业取代。
在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下,要处理好不同生产关系下的利益关系。对于典型的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凡是有大地产的地方,我们就应该维护农业工人利益;凡是地产不大的地方,我们就应当维护他们的利益。(2)
(二)对沙皇俄国农民公社所有制下的农村经济制度的认识
恩格斯指出,当时在沙皇俄国虽然农民保留着部分对土地公社的所有权,但是仍然存在对土地占有严重不公的现象。大量土地尤其优质土地被大土地所有者占有,这些所有者相对于农民负担着更轻的税费,农民们则被加上了很多新的捐税,过着极为贫苦的生活。此外,投机家利用土地租赁从事农耕来谋取巨额利益,他们从政府手中低价获得优质土地,当地力被耗竭之后则将其分割成小块再租给农民,从而获取高额的地租收益。伴随着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丧失或放弃了在土地公社中的所有权,从而成为雇佣劳动者,土地公社所有制因此渐渐瓦解,造成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根本变革,旧有经济制度两方被摧毁,不仅农民破产,封建地主也被新的阶级代替。
二、恩格斯农村经济制度过渡思想
(一)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农村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过渡思想
恩格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证了由资本主义农村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公有制过渡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土地私有制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带动了农业生产方式日益现代化。但是目前土地私有制反过来成为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持续推进的桎梏。为此,必须打破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关系,建立起劳动者对农村土地共同占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该制度内嵌了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是凭借现代产权制度、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保障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公有制有效运行。最终,只有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才能和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农业生产力持续快速发展。
恩格斯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经济来引导农村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型是根本路径。通过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建农业合作社,借助股份制等资产组合方式,将农村中私有土地变为合作社共同占有,从保留农户私有土地所有权前提下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共同占有,进而可以过渡到对土地所有权共同占有,从而通过农业合作经济来实现由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制度的过渡。这种过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随着整个社会尤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去稳妥推进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调整。而大地产占有者则可以采用直接剥夺的方式,将土地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土地,并交给农业合作社来经营管理。
(二)落后国家农村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
恩格斯指出,像沙皇俄国这样实行落后的公社所有制的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实现向高级形式的过渡。恩格斯认为,其所需的必要条件是在这种落后的公社所有制还没有瓦解前,无产阶级革命能首先在西欧取得胜利,同时俄国也要为这种过渡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物质条件。恩格斯认为,在西欧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和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俄国在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可以基于农村公社所有制和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习惯,建立起与西欧相近的农村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经济制度。也可以使本国农民减少经历资本主义农村经济制度所带来的苦难。但由于整个社会制度包括农村经济制度没有充分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其变革进程中将面临更大苦难和更为艰巨的变迁。
三、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农村经济制度的构想
恩格斯在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农村经济制度下农民贫苦生活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社会的农村经济制度进行了探索。
(一)对未来社会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构想
在未来社会,要在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制。要把农地从封建主和农业资本家的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成公有财产。而至于农村土地公有制则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形式。可以建立土地公有制,在农业领域建立农村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利益,有利于处理好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农民合作社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恩格斯也指出,无法建构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也可以探索实施适宜的形式。
(二)对未来社会农业经营方式的构想
随着工业化的到来,对现代农业生产工具和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将是必然,同时为了适应日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未来社会农业生产方式也必须适应这一趋势。与此同时,小农户独立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未来必然消亡,但这种消亡将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能人为地去强制铲除这种小农经营的生产方式,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方式促使其融入现代农业生产中。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现代农业工人,由其来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要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建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合作社为组织单位来负责大片土地的生产经营。
(三)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设想
农村和城镇一样、农业和工业一样,都普遍实行义务劳动制,都无偿地向社会提供劳动、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农业生产领域,要像工业生产领域一样拥有一批精通现代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社存续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合作社的社员财富差别小,要积极推动农民的共同富裕,缩小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
四、恩格斯的农村经济制度思想对当代中国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制度的启示
(一)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要巩固好工农联盟,在现代化进程中,充分保障和实现二者的经济权益。因此,面对现代化进程,我们必须要破解封建土地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对广大农民共同所有土地权益的剥夺的魔咒。通过建立起土地公有制,建立起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保障广大农民共同的土地权益。农户土地私有制的推行,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土地产权交易,最终由于农户家庭多种因素的作用使得很多农户被迫丧失土地财产权。农村土地私有制和农村土地财产权持续向少数人手中集聚,将会变成社会中少数人谋取租金的财产工具,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多样化适度规模经营方式
随着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力将持续发展,现代化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技术也将得到更普遍的应用,单纯依靠狭小规模的农户开展相对封闭的农业生产经营已无法适应这一历史进程。因此要构建起与现代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农业生产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我国农业地域广博、区域特征差异明显,农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因此要允许各个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度传承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多样化适度规模经营方式。从整体来看,既可以推动直接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采纳间接的适度规模经营。所谓直接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营企业)集聚,由他们直接采用适度规模经营,融入农产品供给的产业链条中去。而间接的适度规模经营则是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允许小农户的兼业经营。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层面,还是从中观农业产业发展层面,抑或从微观层面农户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收益来看,都需要融入适度规模经营。当前条件下,要通过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挥组织统一经营与服务职能。
(三)以农民土地权益为中心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客观需要,促使土地经营权整体或部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聚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前提是要充分保障农民各层面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充分体现农民对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安排要保障和增进广大农民经济利益和福祉。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要通过明晰农民在集体中的成员权,建立健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治理机制,提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治理的能力,保障农民集体和个体对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户土地承包权资产化、资本化,建立健全与小农户经营对接的现代经营对接机制,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聚经营方式和有效融资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注入活力。在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集聚过程中,要有效保障农户在合同到期能有效收回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出让收益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户。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股份合作制、法人治理机制,平等保障入社农户的合理权益,尤其要保障相对贫困的农户的合理权益,防止合作社内部富裕农户、出资多的投资者对一般社员权益的侵占。
(四)稳妥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代化进程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是被实践证明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农业生产方式,必须长期坚持并长久不变。但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传统的小农业生产将日益与其相脱节,从长期来看,中国传统小农户自我封闭的生产方式必然走向消亡。但是,家庭经营又有其内在的优势,因此要积极探索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对接的多样化方式。
第一类是在延续小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模式下,在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完备的地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小农户让渡部分环节的自主经营权,更加充分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职能;或培育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让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有效承担适宜承担的农业生产职能。第二类则是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持续推进的历史进程中,通过促使小农户让渡土地经营权,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使他们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但这个过程相对漫长,我们要适应这一历史进程,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度规模的社会化农业生产经营。
(1) 刘刚,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