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的基本内涵
年金是指在一定年限内按年度(或按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收益,通常是指以保障退休后(养老)收入为目的的收益。企业年金(Corporation Pension),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在不同的国家,企业年金的具体规定和制度都有所不同,但都是指在公共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①企业年金的主体是企业,即企业年金的提供者是企业。企业包括多种雇主形式,可以是单一雇主,也可以是联合雇主,甚至可以是政府或某一行业。②企业年金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即企业年金是将职工的一部分报酬或应获得的企业利润延期到未来退休时支付。
在国外,与“企业年金”类似的概念有补充养老保险计划(Supplementary Pension Schemes)、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第二层次养老保险(Second Pillar Pension)、私人年金(Private Pension)、自愿养老保险(Voluntary Pension)等,它们的含义基本一致,都是指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1)
企业年金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按照年金的缴费和支付方式来划分,分为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DC型)和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 Pension,DB型)。在DC型计划下,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取决于在职时的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积累的总额。在DB型计划下,企业在职工退休后定期按固定金额给付退休金,其给付数额在退休前已经事先确定。二是按照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中的自愿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准强制性和自愿性企业年金。强制性企业年金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年金计划;准强制性企业年金是根据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建立年金计划;自愿性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2)
我国的“企业年金”概念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由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而来,其作用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概念基本相似。最初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在内涵上不断地演变,逐渐形成现在的“企业年金”概念。最初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年金”的雏形,当时的目的是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构成的多重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运营和管理等具体操作细节一直没有得到确认。
经过十多年的试水,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或者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方向,即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员工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从此正式登上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舞台,被称为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概念仍未完全统一,还有少数企业依然沿用“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有些企业则是“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两个概念并用,这与企业年金制度概念的推广不力和覆盖不足是有因果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