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融合背景下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价值解读及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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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旅融合与遗产活化利用研究

1.文旅融合研究

2018年,随着我国文化和旅游部的组建,“文旅融合”逐渐成为当下理论界的研究热点。李先跃(2019)采用CiteSpace软件对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研究进行可视化分析发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期(2008年以前)、起步和发展初期(2009—2017年)、全面发展期(2018年以后)。熊正贤(2017)认为,文旅融合发展有三种模式:文化产业交叉式融合模式、文化产品嵌入式融合模式及文化符号渗入式融合模式。而张胜冰(2019)则进一步将文旅融合的基本模式分为原生态文化保护型模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型模式、IP延伸授权型模式、“文化+科技”的娱乐型模式和“文化+地产”的休闲度假型模式等,并强调文旅融合的关键是深度融合,不能简单地把两者叠加在一起,而要通过系统内部的耦合关系促成两者在系统要素上密切关联,产生化学反应。“文旅融合”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实现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冯健,2018)。柴焰(2019)也提出,文旅融合的内在价值表现在既能够产生强大的经济收益,为旅游目的地带来福祉,又能够增进基于理解和体验的文化创造、旅游分享价值,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创意产品开发,尤其在强化民族形象的塑造、增强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张朝枝、朱敏敏(2019)指出,践行文旅融合,增强旅游者文化旅游体验的第一、第二、第三层次路径,可能会分别面临文化工具性、文化过度商业化与文化体验失真等批判。

2.遗产活化与遗产旅游研究

文化遗产活化的议题近年来得到政府、学界、业界高度关注。“活化”强调以利用促进保护,通过给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活力,将文化遗产从静止、无活性的状态转变为具有活性的状态,从而让文化遗产“枯木逢春”,使其在功能上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王新荣,2012)。欧美国家的遗产活化主要指的是遗产复兴以及遗产再利用,国内遗产活化研究起源于台湾“古迹活化”概念,即指古迹的重生和再生。

随着人类对世界遗产理解的不断深入和中国参与世界遗产项目的不断增多,中国对世界遗产的价值理念和利用模式的认知也开始转变。薛岚、吴必虎等(2010)通过对世界遗产历史发展的回顾,以及国内外遗产发展现状趋势的对比总结,提出五个转变思路:从高贵到朴素、从专业到大众、从经济到教育、从静态到动态以及从保护到传承。龙茂兴(2013)指出,遗产活化是让静态的遗产生动化,借助于“有声有形、有神有韵”的文化产品来展现遗产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特色。对于不同的遗产赋存状况,遗产活化的途径是不同的,遗产原真性体验也是不同的(张建忠孙根年,2012)。

在对文化遗产资源“活化”策略的相关研究中,喻学才(2010)总结了通过旅游开发进行遗产活化的常见方法。吴必虎、王梦婷(2018)认为,遗产活化呈现模式可划分为三种基本范式:一是客观主义的活化模式(静态博物馆模式);二是建构主义(实景再现)模式;三是述行主义(舞台化表现)模式。通过结合实际案例来探讨具体的“活化”策略,张环宙(2010)提出,应在原真完整保护运河遗产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恢复缺失的历史断面、活化传统文化、再现运河辉煌等方式来促进运河遗产资源的活化。马晓、周学鹰(2013)提出了通过恢复古村落的传统建筑及保留文化传统等方式来促进古村落的活化。齐一聪、马卉等(2015)进行了工业遗产价值认定及活化途径的研究,指出应在加强对地域工业遗产原真性保护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工业遗产再利用方式,将工业遗产积极融入城市系统中,使之重新获得生命力。戴林琳(2016)以京郊地区三家店村为例研究了传统村落的遗产活化问题,指出活化有别于传统的静态保护,应该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对传统村落文化资源进行适度的开发与利用,从而让传统村落空间恢复经济活力等。苏卉(2018)则指出,文化遗产资源的“活化”策略应结合文化遗产资源的保存状况与价值状况进行差异化设计:承袭式“活化”注重将文化遗产资源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真实地表达与传承下来;修复式“活化”注重通过修复来实现文化遗产资源的完整性;还原式“活化”注重还原已毁损的文化遗产资源的历史原状;适应式“活化”强调对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机能以适应社会需求;再生式“活化”强调通过环境营造等方式来延续文脉、让遗产重新获得生命力;创意式“活化”强调结合现代创意技术来挖掘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提升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

而在多种活化途径中,旅游领域的活化无疑是其中最为直接、受众面最大、社会及经济效益最突出的一个方向(吴必虎,2018)。喻学才(2010)指出,遗产活化的意思实际上是“如何把遗产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而又不影响遗产的保护传承”,即“遗产旅游”。张映秋、李静文(2014)同样主张遗产活化即是在保证遗产真实性、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前提下,通过遗产开发将其转变为文化旅游产品的过程。

遗产旅游的产生与遗产概念和内涵的不断商业化紧密相关(邹统钎,2010),一般认为,1975年欧洲的“建筑遗产年”是遗产消费成为大众消费需求的标志(张朝枝,2008)。关于遗产旅游概念的界定,早期得到大家认同的是耶尔(Yale)的定义,即遗产旅游是“关注我们所能继承的一切能够反映这种继承的物质与现象,从历史建筑到艺术工艺、优美的风景等的一种旅游活动”,即到特定的遗产地去游览的活动就是遗产旅游。

波里亚等(Poria)指出,在遗产地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旅游者:游览遗产景点并视其为自身遗产一部分的旅游者;游览与自身遗产无关的遗产景点的旅游者;游览挂牌遗产景点但却没有意识到那里是遗产地的旅游者。虽同是到访遗产地,三种旅游者显然具有不同的旅游动机。据此,波里亚等将遗产旅游定义为“一种旅游类型,旅游者游览旅游景点的主要动机源于该景点的遗产特色以及他们对自身遗产的认知”。美国学者戴伦·蒂莫西(Dallen Timothy)则认为,遗产旅游是指旅游者观赏或者体验建筑遗产、活态文化或现代艺术。旅游的动机来自增强个人文化修养、学习新知识、陪伴亲朋好友、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或者打发时间,简言之,遗产旅游包括一系列的旅游动机、旅游资源和旅游体验,因人而异,也因参观的地方而异。其在《文化遗产与旅游》(2014)一书中进一步指出文化遗产旅游包含建筑遗产、活态的生活方式、古代的手工艺品和现代艺术与文化等内容,这是比较宽泛并且更接近现实中实际操作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