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财政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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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理论基础及研究述评

2.1 中国西部及其民族地区范围界定

2.1.1 中国西部地区范围界定

1.传统的中国西部地区范围界定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被宏观地划分为沿海和内陆两大区域。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按照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国经济区域明确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三大经济发展地带。其中,东部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吉林、黑龙江、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广西10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甘肃、四川、贵州、云南、西藏9个省(自治区)。1997年,将原四川分为重庆直辖市和四川省后,西部地区则由原来的9个省(自治区)变为现在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部地区(1),主要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11个沿海的省(直辖市)(不包括台湾地区),面积占全国的13.6%,人口占全国的42%。该区域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通信设施基础条件好,自然地理条件禀赋较好,商品经济发达。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5个经济特区;大连、天津、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广西沿海、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等经济开放区都集中在这一经济地带。东部地区具有雄厚的工业基础,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迅速,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建设较快,但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明显,矿产能源资源不足、交通运力紧张、城镇密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较为缓慢。

中部地区(2),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古、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和广西10个省(自治区),面积占全国的29%,人口占全国的35.6%。该地带自然资源、能源优势明显,拥有全国最大的天然林区、天然牧场。农业基础条件较好,作为中国粮、棉、油、糖等的重要产区,是中国商品粮和其他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主要种植粮食和其他主要经济作物;电力、煤炭、石油、有色金属、钢材、建筑材料等能源、原材料的开发和建设进程较快。但该区域的主要问题是,自然资源和能源储备不够丰富,铁路运输能力有限,水土流失、洪涝灾害频发、风沙侵蚀等环境问题突出,原材料加工业、农业生产进一步提升潜力有限,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发展缓慢。

西部地区(3),主要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和西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占全国的57.4%,人口占全国的22.4%。该区域自然资源丰富,旅游资源丰富且开发潜力巨大。但该地区工业和农业基础薄弱,传统工业较少,交通运输能力不强,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自然地理气候条件较差,干旱少雨、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开发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缓慢。

2.西部大开发关于西部地区的范围界定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的范围又有了新的界定和划分。国家在确定西部大开发的范围时,明确指出现有西部地区所指范围不变,主要以传统的西部概念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地理位置、历史行政区划、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福利水平以及主体民族分布等因素,在以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为主要目标考量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传统西部的范围,使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将广西和内蒙古列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域范围,将西部地区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10+2”,即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之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的六个县、湖南省张家界市的一区一县也被纳入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因此,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开发的范围突破了“10”的行政区域限制,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地区分工特色明显的“10+2”,即由西南5省区市(四川、贵州、云南、重庆、西藏)、西北5省区(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2个自治区组成。

2.1.2 中国西部民族地区范围界定

1.学界关于西部民族地区范围的界定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和西北等边疆地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指以少数民族人民为主聚集生活的地区,主要包括新疆、广西、宁夏、云南、西藏、青海、贵州、四川、甘肃、重庆、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区,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130个地区、913个县,土地面积685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1.4%,2018年末总人口3.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7.2%,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0%以上。

按照郑长德(4)等的观点,西部民族地区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西部民族地区不仅是狭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而且是广域政策覆盖区的西部。西部民族地区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集中贫困地区于一体,属于欠发达地区。狭义上,西部民族地区仅指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和83个自治县。考虑到统计资料的可得性和完整性,通常又把西部民族地区(5)定义为: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青海6个多民族省市,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在西部开发的“10+2”基础上剔除陕西省的“10+1”,该地区陆地面积666万平方千米,占全国陆地面积的69.46%;人口3.3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5.59%。但是,陕西省除汉族外,还有42个少数民族在全省杂居和散居。因此,应该把陕西省纳入西部民族地区范畴。

学界还有一种观点,将西部民族地区范围界定为“西部民族八省区”,主要是指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3个多民族省份,即将西部民族地区等同于“西部民族八省区”。

2.本书关于西部民族地区范围的界定

由于《促进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财政政策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空间性,作为研究对象的西部12个省份既具有西部特点,又具有民族特点,无论是从行政区划角度,还是从自然地理条件、区位交通状况角度分析,均与西部民族地区概念和范畴相吻合。另外,为便于统计分析和统一数据口径,本书将西部民族地区范围界定为西部大开发的“10+2”,即西南5省区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西北5省区(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和内蒙古、广西2个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