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如何使用FOB合同
工作场景描述
当试图订立FOB合同时,可查看。
解读与分析
FOB(Free on Board),意为“离岸价”。在这种术语下,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在约定的出口国或地区的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后即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有关费用和一切风险。
FOB合同是一种在装运港(地)交货的合同,在使用时,企业需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1.买方延迟派船问题
FOB合同下,买方必须指定船只并将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保证该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地)装货,这是卖方按时装运的前提条件。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指派的船只不能按时到港的情况,对此,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罚金和赔偿金,也可拒绝交货。到底如何处理,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2.在租船运输方式下,有关装船和装船费用的问题
FOB合同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如果是在班轮运输方式下,船方管装管卸,装船费已包含于运费中,就无须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如果是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而且“装船”的概念也不尽相同,例如,有的港口要求卖方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有的要求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有的只要求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即可,那么到底由谁来负责装船的各个环节,由谁来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为了避免混乱,企业在订立FOB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中对装船问题以条款的形式做出规定,如:船上交货并由卖方负责平舱费及理舱费。
有关装船和装船费用的问题,一般采用FOB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类似于班轮运输,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其他装船事宜由船方负责。
(2)FOB吊钓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货物起吊后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3)船上交货并理舱(FOB Stowed)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装入舱底后,对其进行整理、垫隔的费用。
(4)船上交货并平舱(FOB Trimmed)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调动和平整所需的费用。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如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与上述解释相近,但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税费。
作为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合同,FOB合同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当中使用率最高,另外,在FOB合同上百年的演变过程中,还形成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因此,企业应当对上述有关FOB合同的事项形成清晰的概念,并在合同中相应地作出规定,才能减少风险,顺利实现货物交接和货款收付。
关键点提示
如果企业采用FOB合同,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买方延迟派船问题;2.在租船运输方式下,有关装船和装船费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