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常见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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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何制订出口货物海洋运输条款

工作场景描述

当希望知道如何制订出口货物海洋运输条款时,可查看。

解读与分析

出口货物海洋运输条款的制订方法如下。

1.如何制订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装运期的条款。

①装运期必须明确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安排船舶,不要定“即装”的条款。

②出口货物的装运期,分远洋、近洋地区,应规定收到信用证的期限。一般而言,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

③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把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定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④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时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条款。

①出口装运港(地),尽可能争取定为中国港口,或定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②出口目的港(地),应尽量选定班轮航线通常挂靠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③目的港(地)要具体明确。

④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以内地城市为目的港(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我方能安排船舶最近的海港为目的港(地)。(3)出口转船的条款。

①如果要将货物出口到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②运送的商品数量较多或运往条件较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的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的条款。

③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的中转港、二程船企业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能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二程船企业和船名的条件。

(4)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港口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做法,我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目的港(地)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

2.如何制订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由对方派船的合同一般采用FOB条件,我方在订立运输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该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货物船只的船舶规模和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承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或接受货物,卖方不承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概由买方承担。

3.签订运输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地)的条款。企业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地)的要求应给予重视,但对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地)的条款可以不予接受,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达到目的港(地)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定运抵目的港(地)的期限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企业在合同中一般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某国籍的船只、某班轮公司船只以及限制船型、船线或航线等条款。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企业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和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决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的问题。对大宗出口商品的运输,通常采用承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对于这种提单,银行都不会接受,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关键点提示

制订出口货物海洋运输条款时,应考虑的问题如下:

1.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的制订;2.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的制订;3.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