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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议论文据开明书店1930年版《文章作法》校订。

夏丏尊

第一节 议论文的意义

发挥自己的主张,批评别人的意见,以使人承认为目的的文字,称为议论文。

记事文是记述事物的状态性质的,叙事文是叙述事物的变化的,议论文和它们截然不同,很是明显;最易混同的就是说明文。

说明文关于剖释事理的部分,和议论文很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事的内容,真是说得极详尽;那末,它的价值怎样?我们对于它应持的态度怎样?都可不言而喻,用不到再加议论了。例如:把“社会主义”的意义,功用,优劣等都说到详尽无余;那末,社会主义的可行不可行自然非常明瞭。又如:将“教育”的含义,尽量发挥;那末,教育应该怎样?人人应否受教育?也自然可以不必再说,就很明白。

照这样说来,议论文和说明文不是没有差别了吗?这又不然,第一是目的不同。说明文的目的是在使人有所知,议论文不但要使人有所知,还要有所信。

第二是性质不同。试就两者的题式看,就可明瞭。说明文大概用单语为题。如“社会主义”,“教育”,“新生活”之类。议论文则用一个命题为题,如“社会主义可行于中国”,“教育为立国的根本”,“现在应当提倡新生活”之类。一般议论文的题目,虽也有只用单语的,如“男女同学论”,“孔子论”等,但不过是形式的省略,若从文章的内容去考察,便知仍是一命题。因为文中不是主张“男女应当同学”,便是主张“男女不应当同学”,不是说“孔子之道已不适于中国”,就是说“孔子之道仍当遵从”。议论文的题目原是文章的根本主张的概括的缩写,所以表面虽是单语,内容依然是命题。

第三是态度不同。说明文比较地偏于客观的,所以虽有时因各人的见解不同,不能人人一致,也有敌论者,但作者并不预计的。议论文却恰好相反,实际上虽未必就有人反对,作者心目中概假定有敌论者立在前面。因为若一切都成了定论,和数学上的公式一样,本来就无议论的必要了。“男女同学”所以还有议论的必要,正因有人主张也有人反对的缘故。

议论文虽和说明文不同,但议论文中用说明文的地方很多。因为没有说明作基础,判断很不容易下,例如要主张“男女应当同学”,那末,教育的意义,和男女的关系等,都非先加以说明不可;试就下例玩味一下就更可明瞭了:

……但是到了现在,关于女子和文学的观念全然改变了。文学是人生的或一形式的实现,不是生活的附属工具,用以教训或消遣的;他以自己表现为本体,以感染他人为作用。他的效用以个人为本位,以人类为范围。女人则为人类一分子,有独立的人格,不是别的什么附属物。我们在身心状态的区别上,承认有男子女子与儿童的三个世界,但在人类之前都是平等。与男女的成人世界不同的儿童,世间公认其一样的有文学的需要,那么在女子方面这种需要自然更是切要,因为表现自己的与理解他人的情思,实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文学正是唯一的修养了。——《女子与文学》

第二节 命题

断定用言语或文字表示出来称为命题。议论文实际上就是对于所提出的命题所给的证明,——有必要的时候,还加上相当的说明——所以命题是议论文的根本。命题是完全的一个句子(sentence),但完全的一个句子,除了表明语句(indicative)外,疑问语句(interrogative),命令语句(imperative),愿望语句(optative),惊叹语句(exclamatory)都不是命题,因为所表示的都不是一个断定,用不到证明。

命题从性质上说,有肯定和否定两种。

(甲)竞争运动应该废止——肯定命题

(乙)竞争运动不应该废止——否定命题

在理论上只有这种形式的句子可以作为议论文的题目;但实际上常有不照这样直写的;(甲)(乙)二项,可有下列各种格式:

论题本应是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完全的表明语句,但题目除表示论文的主旨外,有时还含有刺激读者的作用。所以如:“女子不该参政吗?”“文化运动不要忘了美育。”“异哉所谓国体问题!”等形式的题目都有;但实际上不过是从“女子应当参政”,“文化运动应当注意美育”,“非国体问题”变化出来的。

作议论文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自己所要提出的命题。命题确定了,然后加以证明。所要注意的,就是保持论点,不要变更,使议论出了本命题范围以外。例如论莎士比亚的文学,应当只从文学本身立论,不应该牵涉他幼时窃羊的事情。要排斥耶稣的教义,应当只从他的教义本身下攻击,不应该说他是私生子。因为文学和作者的幼时道德各不相关,教义的好坏和立教者的是私生子非私生子毫无关系。如果要牵涉,就应当先证明两者的关系;必要使人承认幼时道德不好的,长大了也无好文学;私生子不能成伟大的宗教家;然后议论才立得住,不然总是谬论。这种毛病在批评别人的主张的时候很多,往往以攻击私人为压倒对手的武器。其实就是对手果然因为私德上受指斥不敢再答辩,也不是主张失败的证据。

第三节 证明

命题既经认定,就应当加以证明,证明可分两种。

(一)直接证明。即是对于一种主张,找出积极的理由来证明。例如: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公孙丑曰:“何谓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孟子·尽心》

这篇的主旨是说梁惠王不仁,而用“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的事实来证明。

(二)间接证明。就是所谓反证,对于一种主张,先证明对方面的谬误,使自己所说的牢固。例如: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孟子·离娄》

这篇的主旨是说匡章是孝子,而用他没有不孝的事实来证明。

大概,发表自己的主张,不能不有直接的证明;反驳他人的议论,间接证明最有用。例如,有人主张“足球应当废止”。他所持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就可用间接证明法反驳如下:

足球危险,不错。但是,世间危险的事情很多,火车也危险,飞机也危险。如果因为危险就应当废止,那末,火车飞机也应当废止了;这是很不合理的。

用这种反驳法应当要注意对手的论点变更。若主张“足球应当废止”的人,因为这个驳议而声明说:“火车飞机虽危险,但有用它们的必要,非足球可比的。”他的根据已全然变更了,最初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后来的理由是“足球危险而且非必要”,所以应当认为新论。

第四节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是论证的基本方法,要知道详细,须求之于论理学,这里所讲的只是一个大概。

(一)演绎法。用含义比较广阔的命题作基础来论证含义较狭的命题,这是演绎法。例如:

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前提

音乐是学校的功课,——小前提

故音乐应当注意学习。——断案

这是演绎法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称为三段论式;是用含义较广的“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和“音乐是学校的功课”两个命题来证明“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命题。上列的顺序是论理上的通常的排列法;在文字或语言上,常有变更。试以上式为例。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断)

(2)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3)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也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

(5)音乐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6)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断)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啊”。(大)

“”内的字是为句子的顺畅附加的,因为无论在文字上或语言上,常常不一定用很质朴的表明语句。大前提,小前提和断案不但排列的顺序可以变更,常常还有省略。例如: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呀”!(小)

(2)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岂不”应当注意学习“吗”?(断)

(3)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就”应当注意学习。(断)

(5)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自然不是例外。(断)

只要意义能够明白,在文章上排列变更,要素省略都无妨。为了文章辞调的关系将命题的形式改换也是必要。但若要检查议论的正否,却须依式排列。例如:

(1)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孟子·离娄》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子·万章》

(3)他不用功,故要落第。

这些议论若要施以检查,须将省略的补足,成一完全的三段论式如下:

(1)失天下者失其民也,

桀纣失天下者也,

故桀纣失其民者也。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尧为天子,

故尧不能以天下与人(舜)。

(3)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演绎法的议论,全以两前提作基础,所以如前提中有一不稳固,全论就不免谬误。如前例第三个论式:

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这论式中,大前提就不甚稳当,因为世间尽有天资聪明,不用功而可以不落第的学生。

世间原难有绝对的真理,所以就是论式各段都无误,也不是就没有辩驳的余地。不过各段的无误,是立论的必要条件,若没有这条件,议论的资格都没有了。

【练习】(略)

演绎法的两个前提,原是立论的根据,假若对于一前提不易承认,还须别的三段论法,把这前提来证明。例如要论证“人类必须有教育”的一个命题,假定是用下列的论式:

人类须有知识,——小前提

知识由教育而得,——大前提

故人类必须有教育。——断案

这论式中的小前提,实在是很有疑问的,所以必须再加以证明如下:

生存须有知识,——大前提

人类要生存,——小前提

故人类须有知识。——断案

倘使这论式中的前提还有疑问,那末非再加以证明不可;繁复的议论文大概就是由许多三段论法联合成的。

【练习】(略)

第五节 续前

(二)归纳法。归纳法和演绎法恰好相反,是集合部分而论证全体的论法。例如用演绎法证明“某人是要死的”。其论式如下:

凡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某人是人,——小前提

故某人是要死的。——断案

这例中的大前提“凡人都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是否真实,如果要加以证明,也可用下列的演绎法的论式:

凡生物是要死的,——大前提

人都是生物,——小前提

故凡人都是要死的。——断案

对于这个论式的大前提“凡生物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若还有疑问,须加以证明,那就不是演绎法所能胜任的,非用归纳法不可了。论式如下:

牛是要死的,马是要死的,羊是要死的,草是要死的,树是要死的……袁世凯死了,西施死了,我的祖父母死了……

牛,马,羊,草,树,……袁世凯,西施,我的祖父母……都是生物,故生物是要死的。

这式的两前提都是以经验所得的部分集合起来,由此便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结论。

归纳法中有两个应当遵守的条件:

(一)部分事件的集合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

(二)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两个条件如果能满足一个,大概可以认为没有错误。用例来说:

(1)有角动物都是反刍动物。

在这例中,“有角”和“反刍”有没有原因结果的关系,这在现在的科学上还没有证明,所以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但有角的动物如牛,如羊,如鹿等都是反刍的,并且没有反例,即有角而不是反刍的动物,可以举出,这就满足第一个条件;而可认为正确的了。

(2)有烟的地方必定有火。

这例中的“烟”同“火”是有因果关系的,满足了第二个条件,所以就是不遍举事例,也可认为正确。

(3)文化高的国民都是白皙人种。

这例虽可举出英美德法等国民来作例证,但有印度中国等反例可举,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并且,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又不满足第二个条件。这样的归纳便是谬论。

最有力的归纳论,是第一第二两个条件都能满足的;因为事例既普遍而无相反的例可举,原因结果的关系又极明瞭,自然不易动摇了。所应注意的,有无反例可举,和人的经验有关系;就现在所经验的范围虽无反例,范围一旦扩大,也许就遇见了反例;所以归纳法所得的断案常是盖然此处“盖然”当“可能有因果关系”讲,见后文“因果论又名盖然论”。的。但原因结果的关系,既已明确,就有反例可举也不能斥为谬论;这只是原因还没完全举出,或反例另有原因的缘故。例如:

居都市的人比居乡村的人来得敏捷。

这就是生活状况的不同,一是刺戟很多,一是清闲平淡,可以将原因结果的关系说明的;虽有一二反例,必定别有原因存在,对于原论并不能动摇。

【练习】(略)

(三)类推法。根据已知的事例而推断相类的事例的方法,这是类推法。例如:

地球是太阳系的行星,有空气,有水分,有气候的变化,有生物。——已知的事例

火星是太阳系的行星,有空气,有水分,有气候的变化。——相类的事例

故火星有生物。——断案

类推法应用时须遵守下列的两条件:

(甲)所举的类似点,须是事物的固有性,而不是偶有性;

(乙)被推的事物须不含有与断案矛盾的性质。例如:

(1)孔子与阳虎同是鲁人,同在鲁做官;若依了这些类似点,因孔子是圣人就推断阳虎也是圣人,这便犯了第一个条件;因为这些类似点都是偶有性。

(2)甲乙二鸟,声音,大小,形色都相同。但乙鸟的翅曾受伤折断;若依类似点因甲善飞就推断乙也善飞,这便犯了第二个条件,因为翅的折断和善飞,性质是矛盾的。

【练习】(略)

第六节 证据的性质分类

判断一件事,总是以经验作根据,而依前两节所举的方法找出证据来。由性质上,证据有种种的不同,分述如下:

(一)因果论。因果论又名盖然论,是根据了“同样的原因必生同样的结果”的假定,以原因证明结果。例如: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2)他作文成绩素来很好,(原因)这次成绩不良,大概是时间局促的关系。(结果出预想之外,因为别有原因的缘故)

这都是因果论,普通所谓议论,大概是这类最多。因果论所以又名盖然论,就是因为这种议论并不是确切可靠的缘故。对于同一事件,往往可作正反对的因果论,即如前例的: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对于这一个因果论也可作正反对的第二个因果论:

(2)某人近来很穷,(原因)或不得已而窃盗。(结果)

这两个因果论,可以同时发生,在这时候,要决定究竟哪一个成立,实是一件很难的事。就是能够证明某人真是渴不饮盗泉的丈夫,但仍不能将(1)确立而推翻(2),因为还有第三个,第四个乃至无穷个因果论可以发生。即如:

(3)某人的母亲病得很危险,他正困于医药费,(原因)或竟至于窃盗。(结果)

这个因果论更为有力,某人品行既好,当然有孝行,对于母亲的病自是要想尽方法去医治;那末,急不暇择,也是人情。

从这例看来,可知因果论是个确度很小的论法。所以,用这个论法的时候,通常须用“大概”,“或”等推量的语气,万不可取断定的态度。

但因果论虽不是充足的可靠的议论,却是必要的很有价值的。所以无论何种议论,至少非有一个因果论的证据不可。否则,即使别的证据很多,也不可靠。例如甲有杀乙的嫌疑时,假定有下列各种证据:

(1)乙被杀时,甲确不在家。

(2)甲家有带血迹的刀。

(3)甲的衣上有血。

这类的证据无论有多少,假定甲所以要杀乙的原因一点不明白的时候,依然毫不足凭,而不能据以断定甲是杀乙的。如果能求得下列的事实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那就可以认甲为杀乙的嫌疑者。所以仅一因果论的证据虽不足恃,若与别的证据联合起来,就成有价值的论法了。假定所得的事实如下:

(1)甲曾因金钱关系与乙有仇。

(2)甲和乙前几天曾打架而被打伤。

(二)例证论。将和结论相同的事例,引来做议论的证据,叫做例证论。例如:

(1)某人身体原很弱,因从事运动,今已健康;(事例)所以运动是有益于健康的。(结论)

(2)甲学生很用功及了格,乙学生不用功落了第;(事例)所以要及格非用功不可。(结论)

(3)投石于水,就沉下去,投木片于水,则浮在上面;(事例)可知轻的东西是浮的,重的东西是沉的。(结论)

这都是例证论。例证论以部分来推全体,或以甲部分来推乙部分。前一种是归纳法的,归纳的法则应该严重遵守;后一种是类推法的,类推的规则切不可犯。除此以外还有几个条件应当特别注意:

(甲)人事和物理的不同。前例中(1)和(2)是人事,(3)是物理。物理以物为对象,物质界是有普遍的法则可寻的,所以大概可以说有一定。甲石沉了,乙石也沉了,可以说凡石都要沉的;甲木浮起,乙木也浮起,可以说凡木都要浮起的。但人事界的现象,却没有这样的简单。甲从事运动身体康健了,乙从事运动或反而生病;因为体质,情形都不一定相同,结果不一定同也是应该的。丙不用功幸而不落第,就以为不用功可以不落第;某人买彩票发财,就去买;某人的阿哥的学问好,就以为他的学问也好;这些谬误,都是一类。

(乙)“假定”不能作例证。例证须是事实,“假定”做不来例证。世间往往有以“假定”作例证而应用例证论的。例如:

(1)精神一到,何事不成;(假定)凡毕生颠沛流离的,都是精神不振作的缘故。(结论)

(2)他如果就了商业,已经可以做商店的经理了,何至穷得这样;(假定)所以读书不如经商。(结论)

(1)例中,事的成不成非做了以后不能晓得的;(2)例中,经商能不能就做商店经理,而不穷困,也要经了商才可知道的。只悬揣了一个假定,再从这假定立了脚来推论,即使常识上通得过去,总不可靠。

(三)譬喻论。譬喻论和例证论相似,不过例证论是引用和结论相同的事例做证据,譬喻论是引用和结论相似的事例做证据。例如:

(1)加热于蒸汽机关,则机关运转,故热可转成运动。(例证论)

(2)好像蒸汽机关的运转上需石炭的样子,生物在生活上也需食物。(譬喻论)

譬喻论中所最要紧的,就是两方面的类似的关系。譬喻要得当,就是两方面中,各自所存有的关系要有适当的关连。试就上例分解如下:

(1)蒸汽机关的转动上,要有发热的东西(石炭),故运动要有发热的东西。(归纳的例证论)

(2)运动要有发热的东西,故生物的运动(生活)也要有发热的东西(食物)。(演绎的因果论)

适当的譬喻,照上面的样子分解起来,例证论和因果论间一定有相当的可以存在的关系。假如其中有一式错误,譬喻论的全体,也就要错误。今示误谬的例于下:

浙江人比湖南人好,好像浙江绸比湖南绸好一样。

这种譬喻论的谬误是谁都晓得的。所以谬误的原因在哪里呢?试分解一下就晓得了:

(1)浙江绸比湖南绸好,所以浙江的一切比湖南的一切好。(归纳的例证论)

(2)浙江的一切比湖南的一切好,所以浙江人比湖南人好。(演绎的因果论)

这二式中,(1)的例证论明明不合归纳的法则,事例既不普遍,因果关系也不明确,要举反例,不论多少都可以举出,如湖南的夏布就比浙江的好之类。(2)的演绎式的大前提既谬误,断案当然也靠不住了。就是分解起来,(1)的归纳式不错,而(2)的演绎式错了,也一样地靠不住。

检查譬喻论的方法,除将它分解以外,还有一种,就是审察两面的关系类似不类似。就前例说:“浙江绸”和“湖南绸”的关系,与“浙江人”和“湖南人”的关系全不类似。不类似的关系当然不能譬喻的。至于“蒸汽机关”和“石炭”的关系,同“生物”和“食物”的关系,就是类似的了。

譬喻论,我国古来用得很多,现在也着实有不少的人用它,讥诈百出,最易使人受欺;大宜注意辨别。

【练习】(略)

(四)符号论。符号论和因果论恰相反;因果论是从原因推证结果;符号论是从结果推证原因。例如:

(1)某人没有一定的职业,应当很穷。(因果论)

(2)某人到了严冬还穿夹衣,可见他很穷。(符号论)

符号论是以实际的形迹(符号)来证明所论的真确的。见学生上课时在讲堂中睡眠,说教师不能引起学生的兴味;见水的结冰,说大气的温度在冰点以下;见日本打胜了俄国,说日本比俄国文明程度高;这都是符号论。通俗所谓“理由”的,大概是因果论;所谓“证据”的,大概是符号论。

因为同一事实,可以由种种的原因发生,所以符号论虽是由结果而推论原因的议论,也是不完全可靠。例如:

(1)学生上课时在讲堂中睡眠,足见教师不能引起学生的兴味。

这议论也可有别种的说法:

(2)学生上课时在讲堂中睡眠,足见学生不十分注意学业。

(3)学生上课时在讲堂中睡眠,足见学校的功课太繁重,学生担负不下。

……

符号论一不小心就容易生出谬误。因为是博士,就崇拜他,说他有学问;因为是孔子说的,就相信它一定不错;因为西洋人也这样那样,所以非这样那样不可;看看报上某商店的广告,就信某店的货物精良;都是这一类的谬论。

符号论中最可靠的,是那结果只有一种原因可以生出来的时候。例如:

(1)河水冰了,可知天气已冷到摄氏表零度以下。

这是可靠的议论,因为除了天气已冷到摄氏表零度以下,没有别的原因可以使河水结冰的。但是像:

(2)碗中的水冰了,可知天气已冷到摄氏表零度以下。

这就不大可靠。因为使碗中的水结冰的原因还有别的,人工的方法就是一个。

就大概说:自然界的现象,符号论大体可靠,一涉到人事,关系非常复杂,用符号论,大须注意。

第七节 各种议论的联络

前节所述的四种议论,各有缺点;所以单独使用,很不可靠。但是若能将二种以上的议论联结起来,就成有力的议论了。例如甲有杀乙的嫌疑时,如果在同一事情,得到下列种种事实,那么甲是嫌疑犯,差不多可以断定了。

(1)甲的性情粗暴。(因果)

(2)甲与乙曾因金钱关系有宿怨。(因果)

(3)某次甲曾用刀和人格斗。(例证)

(4)乙被害时,甲不在家,其时为夜半。(符号)

(5)甲家中有带血的衣服和刀。(符号)

以上是三种议论的联结,若能四种联结,更为可靠。所应注意的,就是因果论和符号论并不全然可靠,至于例证论和譬喻论更只能作补充用,力量很微弱。即以上例来说,虽已有五个证据,但最多只能说甲有嫌疑,至于甲是否杀乙,依然不能断定。所以,关于这一类事实要下判决,非有确实的人证(如当场见到)或物证(如刀与伤口)不可。因此,裁判官只能用各种方法引诱甲自行承认,而不能依自己所得的盖然的证据推断。因为,上面的事实,甲和别人血斗,和杀的不是乙,甚或别人嫁祸,(4)和(5)都可以存在的,至于(1)(2)(3)都是已过的事,用作证据本来力量很不大。

第八节 议论文的顺序

文章原无一定的成法,议论文的顺序,当然也不能说有一定。以下所说的事项,不过是普通的说法。

(一)命题的位置。议论文原是对于命题的证明,命题当然是议论文的根本。所以命题在一篇文章中应该摆在什么地方;还是先列命题,后来说明呢?还是先加说明,后出命题呢?这实在是一个问题。

在最普通的文章,应该先提出命题,使读者开首就了解全篇主旨所在。若是把文章读了半篇,还不能晓得究竟讲点什么,这类不明晰的文章,普通不能算好的。

先列命题,能使文章明晰,却是有时也不应当先将命题列出:

第一,命题容易引起反对的时候。例如对学校学生主张有神论,或对宗教家主张无神论的时候。倘使先把命题揭出,必致开端就惹起观听者的反对,以后虽有很好的证明,也不足动人了。这种时候,应当先从比较广泛点的地方起首。对学生讲有神论,可先从科学说起,说到科学不可恃,再提出有神论来。对宗教家主张无神论,可先说古来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派别;各揭出其优劣,使听者觉得无神论也有若干的根据,然后再提出自己主张无神论的意见。

第二,命题太平凡的时候。例如在慈善会场中演说“人要有慈善心”的时候。若开端先将命题提出,听的人就厌倦了。这种时候,可从“生存竞争的流弊”等说起,使听者感觉慈善的必要,然后再提出本命题来。

(二)证明的顺序。通常因果论应当列在前面,符号论列在最后。因果论若列在最后,就使已经证明的事情和当面的问题无涉。若四种论证都全备的时候,就是(1)因果论(2)譬喻论(3)例证论(4)符号论;这是最普通的。

先列因果论,使读者预想有像结论的事实。次列譬喻论和例证论,使读者预想着在别时别地所有的事实,或者在此也要起来。到了最后的符号论,使读者觉得所预期要起来的事实,果真起来,就能深切地信从了。再用前面所举的甲杀乙的事例来说:

(1)甲与乙因金钱关系有宿怨。(使读者预想甲或因此杀乙。)

(2)甲虽是个平和的人,但是愤怒会改变素性;好像水虽平静,遇风也要起浪。(使读者信平和的甲,也可杀乙。)

(3)从前某人某人都是平和的人,都因愤怒及金钱关系,有过杀人的行为。(使读者因从前的实例,坚信甲有杀乙的可能。)

(4)甲家有带血的衣服,且乙被害时,甲确不在家。(因证据使读者坚信甲是杀乙的。)

第九节 作驳论的注意

议论文以推理为根据。除了自然界的现象以外,人类社会的事情,非常复杂;而人的推理又非绝对可恃。所以无论何种名文,总不免有驳击的余地。并且议论原是假定有敌论者存在;否则,已用不到议论。从这一点说,议论文可以说是广义的驳论了。今姑且就一般的所谓驳论,略述一二。

(一)寻求敌论的立脚点。要反驳敌论,自然以从要害驳击为最有效;所以寻求敌论的立脚点是第一步工夫。对于敌论应当找出它的主旨,就是根本的命题。其次,要寻出它证明的根据和法式——演绎或归纳或类比。

(二)反驳的方法。对于敌论所用的证论的法式,既已明瞭,只须检查它违犯那一种条件。但只是将证论推翻,不一定就能打倒敌论的根本命题,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对于这命题的驳击。

命题由性质上分,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如本章第二节所说;若由分量上分,又有全称和特称两种。例如:

上例在质上(1)(3)是肯定,(2)(4)是否定;所以从质和量上分,命题有四种:(1)全称肯定,(2)全称否定,(3)特称肯定,(4)特称否定。

将质或量不同,而所含的概念相同的命题对证,称为对当。对当有各种形式,须于论理学中求之。现在只讲其中的一种矛盾对当,即全称肯定和特称否定,以及全称否定和特称肯定。矛盾对当的性质,是此真则彼伪,此伪则彼真,因此对于敌论命题的攻击,这种方法最方便而有效。

议论的命题应当是全称,若为特称立论本已非常无力;所以驳击敌论的全称命题,只须从它的矛盾对当的特称命题下手;因为证明特称命题实较证明全称命题容易。例如:

(1)敌论——凡哺乳动物都住在陆上——全称肯定

驳论——有哺乳动物(鲸)不住在陆上——特称否定

(2)敌论——白话不能达古书之义——全称否定

驳论——有时白话(教师讲解时)能达古书之义——特称肯定

上例若驳论成立,敌论当然被推翻,而驳论都是特称,只要有一二例证就可成立,所以最方便而有效。

(注意:证明全称肯定或否定以推翻特称否定或肯定也是矛盾对当,但于作驳论少有用处,所以不详细讲了。)

(三)应注意的条件。作驳论应注意的重要条件有下列的三个:

第一,勿助长敌论的声势。敌论者如果是有声望的人,议论往往在一般人的心里,有强固的印象。这时候,务必设法使敌论的印象减轻,以便自己的议论容易透入人心;切不可助长敌手的声势。例如对某博士的文字作驳论的时候,如果说:

某君是个博士,是个大学教授,学问很渊博,他的议论,当然不是我们做中学生的所够得上批评的。不过……

这就是不利于自己的议论。但是也不可因此而发些轻薄的议论去糟蹋对方,这是作者的人格问题。

第二,勿曲解敌论。驳论是将自己对于敌论的反抗,公诉于一般的读者的文字。对于敌论必须不以恶意去曲解它。否则无论怎样,不能中它的要害,并且不能得读者的同情。

第三,驳论的位置。最有力的驳论,最好放在中部;后半篇可用强有力的方法,发挥自己的主张,使读者忘了所读的是驳论,而信从自己的主张。

以上所说的各项,并不是想取不正当的胜利,只是用来防不应当有的失败;千万不要误用。文章真要动人,非有好人格,好学问做根据不可。仅从方法上着想总是末技。因为所可讲得出的不过是文章的规矩,而不是文章的巧。

【练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