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
亚当·斯密论“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和国民财富
亚当·斯密认为,一国收入取决于其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劳动分工。但是,为何有些国家能够实现劳动分工并走向富裕,而其他国家却未能如此,从而陷入贫困?斯密描述了借助于“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产权保护使投资和交易得以实现,由此带来了经济进步。近来的经验研究证实了斯密的观点,即一国的政治“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对该国国民收入的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1.引言
对所有经济学而言,最基本的问题可能都是要解释为何有些国家富裕,而有些国家贫穷。这正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核心问题,而这本经典著作也被恰如其分地视为经济学科的奠基之作。斯密的答案就在第一卷的前三章,即一国的收入取决于其劳动生产率,而这又取决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这是由交易(贸易)驱动的,并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
但是,这一解释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为何有些国家可以实现劳动分工而其他国家却未能如此?第三卷“不同国家何以富足程度不同”承诺会给出答案,然而实际上并没有。在斯密该五卷本的专著中,第三卷的篇幅明显少于其他部分。这一卷考察了城镇与国家的共生关系,但是对于其标题中暗含的问题并未给出清晰的答案。
然而,对于这一问题,斯密最终还是提供了一个答案,即产权保护。如果产权得不到保护,劳动分工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安全的产权提供必要的激励,使努力可以获得回报,使人们能够收获自己播种的果实,使个人和企业可做长远规划,并投资于经济状况的改善。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使经济进步成为可能,因此,按照斯密的观点,这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
在《国富论》出版十多年之前的1755年,斯密写下了很大程度上可以概况其经济发展思想的一句话:“除了和平、轻赋和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使一国由最蛮荒状态走向最高程度的富足,不再需要其他的东西;所有其他的一切会自然而然地生发出来”。[2]斯密相信,“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需要建立一个司法体系,以保护产权免受侵犯,并使合同得以实施,使债务得以偿还。当然,斯密经常使用的“司法管理”一词不仅是指一种激励手段,即通过确保个人“获得自己的劳动果实”激发生产性活动。它还关乎以和平方式裁定纠纷,以及保障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对于任何社会的存续,司法绝对是必要条件;如果“司法管理”缺失,任何社会都将分崩离析。而且,司法管理不一定是完美无缺的,但必须“尚可容忍”。为了确保这一点,独立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
由此,对于为何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进而为何独立的司法体系对实现这种保护非常重要,斯密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他还提供了几个例证,用来说明保护产权和不保护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与今天很多学者有关比较经济体系的研究很相似。不幸的是,斯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散落于《国富论》、《道德情操论》以及《有关法律的演讲》(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等各处。可能由于未能集中论述,斯密强调司法管理与国民财富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从未得到充分的理解。[3]
斯密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值得研究,因为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才重新聚焦于一国的制度,如司法体系和产权保护等,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卫·李嘉图和托马斯·马尔萨斯等古典经济学家与之后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家都忽略了这些因素,尽管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理解其重要性。直到道格拉斯·诺思和其他学者的著作问世,人们才将注意力重新转向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直到过去10年,很多研究才开始关注产权(Besley and Ghatak, 2010)、政治制度(Acemoglu and Robinson, 2012)和法律制度(La Porta、Lopez-de-Salinas and Shleifer, 2008)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最近的这些研究为斯密提出的很多命题提供了经验支持,包括独立的司法体系对保障产权和合同执行的重要性。
本文旨在解释斯密有关司法管理、产权保护和国民财富之间关系的观点。这些观点虽然重要,但以往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斯密相信对产权保护而言,司法体系是必需的。在考察了他的这一信念之后,本文列举了斯密提出的例证,以说明为何产权保护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激励。斯密描述了一个公正的司法管理体系具有的特性,并明确提出了一个理论来解释这一体系是如何在英国出现的,尽管他很少论及在其他地方如何建立这一体系。然后,本文简要考察古典经济学家为何忽略了斯密的这些观点,以及边沁和穆勒如何扩展了斯密的讨论。最后,本文解释了近来关于制度与国民财富的经验研究如何为斯密在两个多世纪以前的著作中强调的这些因素提供了支持。
2.司法与天赋自由体系
在《国富论》中,斯密倡导“天赋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并将这一自由进取的体系作为自己偏爱的组织经济活动的框架。在他看来,这样的体系不需要政府配置资源、管理经济或指导企业经营;相反,生产何种商品和劳务是由分散化的竞争性市场决定的。[4]为了创建这样一个体系,政府必须取消现有的一些政策,这些政策阻碍了个人追求他们自认为适宜的经济活动。政府对某些特定产业或公民阶层的偏爱,或者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市场或职业的规制和垄断特权,都是不公正、不明智的,因而也是应该被废除的。正如斯密所言:
因此,所有这些或偏爱或限制的制度都应被完全取消,简单明了的天赋自由体系自然而然就会创建起来。任何人只要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拥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以自己的产业和资本与任何其他人或其订单进行竞争。[5](《国富论》,IV. ix. 51)
然而,上述引文中为了防止误解而提出的警告,即要求个人“不违背正义的法律”,表明斯密并不真的认为只要政府置身事外,天赋自由体系就能简单地“自然而然创建起来”。相反,为了促进天赋自由体系赖以繁荣昌盛的环境,政府需要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实际上,斯密相信政府应承担三项主要职责:提供国家防务、“尽可能地保护每位社会成员免受所有其他成员不公正的行为或压迫”,以及建造和维护特定的公共设施(《国富论》,IV. ix. 51)。
第二项职责所讲的司法管理至为关键。在其《有关法律的演讲》中,斯密坚持认为“每个政府体系的首要目的都是维护正义,以阻止某些社会成员侵害他人财产,或者攫取不属于他们的东西”。实际上,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个人可以安全和平地拥有自己的财产”(《有关法律的演讲》,第5页)。
斯密将司法的确立视为社会赖以存在的绝对必要条件,而这意味着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6]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这些观点,他认为人类对不公正和伤害他人天生具有本能的反应。[7]目睹不公正或伤害他人的行为会让人义愤填膺,这自然会引起对惩罚或报复的渴望。斯密相信,这种义愤是对正义的保护,而这种报复的意愿“似乎是造物主命令我们遵守的重要法则”(《道德情操论》, II. ii. I. 4,10)。[8]
但是,如果没有现成的手段惩戒不公正的行为,那么愤怒的情绪就无法克制,因为“人们心中没有比无法得到满足的强烈的愤恨之情更令人感到折磨的”(《道德情操论》, III.2.11)。假若由于不公正的行为未受惩戒而导致的愤怒无法通过某些形式得以平息,个人就会自行其是,采取报复行动,从而有可能威胁社会和平与秩序。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崩溃,因为如果人人相互伤害,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正如斯密所言:
在那些时刻准备着相互伤害和侵犯的人们中间,社会无法存续。一旦人们开始伤害他人,相互之间的怨恨与憎恶日益滋生,社会中的各种联系就会分崩离析,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社会的不同成员就会由于不同情感的激化和对立被驱散并流落至海外。如果抢劫犯和杀人犯中存在某种社会的话,那么按照一般的观察,他们至少要节制相互之间的掠夺和谋杀。(《道德情操论》, II. ii. 3.2)[9]
简而言之,缺乏公正会导致社会的崩溃。斯密总结道:“除非公正的法律处于尚可容忍的水平,否则社会无法存续,因为如果人们相互之间的伤害无法受到普遍抑制,就不会存在任何社会交往。”(《道德情操论》,II. ii. 3.6)
就将社会凝聚在一起而言,公正扮演的角色远远超过其他的美德,比如仁爱。实际上,斯密似乎喜欢强调仁爱对社会的作用是有限的。[10]在《道德情操论》中,他论证“与公正相比,仁爱对社会存续的作用较小。如果没有仁爱,社会仍可维持,尽管可能并非处于最令人舒适的状态;但如果不公正的行为泛滥,社会将被完全摧毁”(《道德情操论》, II.ii.3.3)。在一个令人印象至深的段落中,斯密将社会比作一栋建筑,仁爱是“起美化作用的装饰,但不是支撑建筑的基础”,而公正则是“撑起整座大厦的支柱。如果支柱被拆除,人类社会恢宏伟大的构造必将在瞬间化为齑粉”(《道德情操论》, II. ii. 3.4)。[11]
个人应该如何行动才称得上行为公正?对斯密而言,公正的行为并不要求为他人做善事(仁爱),只需要避免直接伤害他人:“在多数情况下,公正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让我们不要伤害我们的邻人”(《道德情操论》, II. ii. I. 9)。确实,“公正与人类的基础”就是“以神圣的态度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道德情操论》, III.3.37)。[12]例如,穷人不可简单地夺走富人的财物,即使这样做符合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计算,因为这一行动伤害了他人。[13]
如果不公正,即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自然而然地会使人意欲报复,那么如何才能控制这种潜在的危险情绪,防止其摧毁整个社会?答案就是惩罚不公正的行为,满足对公正的需求。通过建立一个司法管理体系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各种冲突,可以实现这一点。[14]
斯密将司法管理视为政府原本的目的,相信“公民政府的基础”就是“保护人们免受侵害作为实现公正的目标”(《有关法律的演讲》,第398页)。成立政府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每个政府体系的首要目的都是维护正义,以阻止某些社会成员侵害他人财产,或者攫取不属于他们的东西。这一目的就是让每个人可以安全和平地拥有自己的财产……法律和政府似乎除了保护那些增加了自己财产的人,并且使人们能够平安地享受自己的果实,并无其他目标。(《有关法律的演讲》,第5页)[15]
他解释道,一旦个人和群体开始积累财产,他们就会创建一种制度,即政府,以保护其免受来自国内外的侵害。他写道:“因此,在获得了大量宝贵财产之后,人们必然要求建立公民政府。”“如果没有财产,或者至少财产的数量不超过两三个工日的劳作,对公民政府的需求就没有那么迫切。”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财产和公民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依赖的”(《有关法律的演讲》,第401页)。
当然,这意味着政府将保护那些有产者免受无产者的侵害。[16]斯密承认“创建公民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这实际上意味着创建政府是为了保护富人免受穷人的侵害,或者保护那些拥有某些财产的人免受赤贫之人的侵害”(《国富论》, V.i.b.12)。[17]斯密同意这样的制度会导致永久的不平等,“哪里有大量的财产,哪里就有严重的不平等”,他暗示这种不平等是一种永远都会存在的自然状态。[18]
与此同时,斯密强烈批评保护富人免受竞争的规则,比如限定继承的做法,因为这阻碍了有进取心的自由人获得财产。他同样反对君主、贵族、商人、制造商、教会尤其是地主的寻租行为或攫取行为,因为地主“热衷于不劳而获”(《国富论》, I.vi.8)。这些集团可以俘获政府,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扭曲社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或具体的法律规则就是问题所在,但这不是司法管理本身的问题。[19]
尽管存在规则被操纵以偏向某些集团的风险,产权保护还是能够阻止人们简单地通过攫取他人而发财致富,因为如果某些集团一直在攫取他人,经济就无法运转。如果劫掠盛行,战事频仍,“任何资本积累几乎都是不可能的”。斯密认为,“当人们发现自己始终处于财物被掠夺的风险之中,他们就没有辛勤劳作的动力”。“在迈向富足的道路上,没有什么障碍比此更甚”(《有关法律的演讲》,第522页)。[20]
结果,在产权得到保障的体系下,穷人享受的生活标准要远远高于产权不安全的体系。财产安全是经济进步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所有群体都可以繁荣昌盛。[21]斯密认为,“实现完全的公正、完全的自由和完全的平等,这就是最有效地保障所有阶层的公民都能实现最高程度繁荣的简单秘诀”(《国富论》,IV. ix. 17)。
以此为背景,斯密探讨了财产安全在促进国民财富中的作用。
3.安全与经济活动的激励
在《国富论》中,斯密做了以下有力的总结陈述:
在任何国家,如果不能享有常规的司法管理,如果不能让人们对自己拥有的财富感到安心,如果对合同的信心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国家的权威不被用于迫使那些有能力偿还债务的人清偿债务,那么商业和制造业的繁荣很少能够持久。简言之,如果对政府的公正没有某种程度的信心,任何国家都鲜少能够实现商业和制造业的繁荣。(《国富论》,V. iii. 7)
请注意,斯密识别出三个与司法管理相关的要素,即财产安全、合同执行与债务清偿。这最接近斯密对所谓“产权”的界定,基本上可以归结为财产安全(也许还有自由处置)与履行承诺(合同和债务)。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斯密比较了财产安全的国家和财产不安全的国家。在财产安全的国家,人们愿意积累资本,并将之用于生产;在财产不安全的国家,人们缺乏积累资本的激励,并寻求转移或隐匿其拥有的资本。由于延缓了资本积累这一创造国民财富的关键因素,财产不安全阻碍了经济发展。他写道:“在安全状况尚可容忍的所有国家,每个有常识的人都会致力于将其能够支配的所有资本或者用于当前的享乐,或者用于未来的利润。”“在那些不幸的国家,实际上人们一直担心更有权势的人会施以暴力,他们经常将其大部分资本隐匿或掩藏起来,当他们面临上述某种灾难的威胁时,就随时准备将其资本带到某些安全的地方,而且他们自认为无时无刻不在这些威胁之下。”(《国富论》, II.i.30)作为后者的例证,斯密提到了土耳其、印度和大部分亚洲国家。
财产安全的差异甚至在一国内部也能察觉。对于能够有效提供司法管理和实施产权的城市与这种能力更为薄弱的整个国家,斯密比较了两者之间繁荣程度的差异:
即使一国的土地占有者暴露在各种暴力之下,某些城市也能建立起秩序和优秀的政府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人自由与安全。但是在缺乏这种防卫的国家,人们会满足于使自己仅处于必要的维持生存的状态,因为获得更多财富只会诱使其压迫者实施不公正的行为。相反,如果他们能够安全地享有自己勤劳工作的果实,他们自然就会致力于改善自己的境况,不仅要获取必要之物,还有实现生活的便利与优雅。(《国富论》, III.iii.12)
斯密不相信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司法管理一定要完美无缺,就像政府的其他政策也不一定要尽善尽美。相反,司法管理只要达到“尚可容忍的水平”就可以了。[22]激发经济进步的深层动力是个人对改善自身境况的渴望。正如斯密所言:“人类生活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善我们的境况。”(《道德情操论》,I.iii.21)即使司法管理并不完善,这一动机也能为扫除进步道路上的很多障碍提供足够强大的动力。斯密有句名言:“每个人为了改善自身境况而付出一致、反复和不间断的努力,公共财富、国家财富以及个人财富的积累都是源自这一基本原理,它通常十分强大,足以保持事物的自然进步和持续改善,哪怕政府铺张浪费或者行政部门犯下最严重的错误”(《国富论》, II.iii.31)。实际上,斯密曾经批评过法国重农学派的弗朗索瓦·魁奈,因为后者相信“完全自由和完全公正的严格制度”是经济进步的前提条件。[23]
斯密相信每个个体改善自身境况的努力可以胜过政府铺张浪费和行政错误带来的恶果,这是基于英国的历史经验。尽管政府政策远非尽善尽美,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经济状况还是稳步改善,因为在一个财产得到保护的制度框架内,个人被允许追求自己的利益。借助司法管理实现的财产安全鼓励了资本积累,使经济进步得以实现,相比之下,糟糕的政府政策只会延缓这一进程:
大不列颠法律保障每个人都可以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这种保障足以使任何国家繁荣昌盛,即使存在这样那样的荒唐商业管制……每个人努力改善自身境遇的天性一旦得到自由而安全地发挥,就会成为一条强有力的法则。仅凭此法则,无须假借任何帮助,就足以为社会带来财富和繁荣。人类一些荒唐的法律经常会导致各种障碍,而这些障碍产生的后果就是总会或多或少地侵犯个人付诸努力的自由或者削弱个人得享其成果的安全,尽管如此,上述法则还是足以克服大量不合理的障碍。(《国富论》, IV. v. b. 43)[24]
斯密以批评重商主义体制下存在的垄断和排他性特权而闻名,但是,他观察到至少英国允许没有政府指导的自由贸易。这种自由贸易以及与之相伴的公正的司法管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英国……在其他因素的协助下,殖民地贸易天然具有的良好作用很大程度上胜过了垄断带来的恶果。这些因素似乎包括:尽管存在某些限制,但普遍的贸易自由至少是平等的,可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好得多;将国内生产的几乎所有种类的产品自由地出口到几乎所有其他国家,并且免税;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将商品从本国的某一地区不受限制地自由运至其他任何地区,无须向任何公共机构报告,也没有义务接受任何质询和审查;但至关重要的是,平等和公正的司法管理使最卑微的英国臣民也能最大程度地享有这种令人尊敬的权利,这一权利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自己辛勤劳作的果实,从而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最大程度也是最有效的激励。(《国富论》, IV. vii. c. 54)
就此而言,英国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迥然不同,后者同样有着糟糕的政策,但是缺乏自由的国内贸易和安全的产权保护。结果,“那些国家糟糕的政策导致的恶果未被民众普遍的自由和安全抵消。那里的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单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世俗政府和教会政府就足以使其现在的贫困状态永远持续,即使它们的商业管制是明智的,但更多的政策是荒唐而又愚蠢的”(《国富论》, IV. v. b. 45)。
如前所述,斯密并未将司法管理局限于财产安全,还包括合同执行和清偿债务的能力,尽管他似乎对这两者强调得不多。就合同而言,斯密认为“与合同有关的法规的不完善”似乎是欧洲在罗马帝国衰落之后遇到的“另一个极大地阻碍了商业活动的因素”(《有关法律的演讲》,第528页)。[25]在解释为何西班牙和葡萄牙相对贫困时,斯密指出,这两个国家无法令它们的君主偿还其债务。[26]斯密还提到了当时的中国,指出其产权保护是不平等和不公正的,这阻碍了经济发展(《国富论》, I. ix. 15)。
斯密相信,对经济发展而言,司法管理是比自然资源更加重要的因素。1779年,有人提问为何爱尔兰始终陷于贫困,是否该国的制造业会对英国造成威胁,斯密回答,他怀疑爱尔兰能否出现大量的制造业,因为它缺少煤炭和森林。但是他又补充到,缺乏“秩序、治安以及同时保护和制约底层民众的常规司法管理,这些因素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比煤炭和森林加在一起都要更大”。“只要它(爱尔兰)延续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两个分裂的敌对阵营”,上述缺陷就会阻碍爱尔兰的发展[《通信集》(Correspondence),第243—244页]。[27]
总而言之,财产安全(保护财产免受他人的侵害)与履行承诺(合同和债务)是为投资和经济增长提供激励的关键因素。虽然斯密并未像讨论劳动分工那样,在《国富论》中专辟章节讨论司法管理对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但是其著作通篇反复提及这一点。那么,对于如何建立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他是否提供了某些指引呢?
4.建立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
斯密计划写作的第三本著作关注“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然而该书从未成稿,因此他并未详细讨论司法管理应当如何建立(《道德情操论》,第3页)。但是在其他地方,斯密对其观点给出了广泛提示。
在其所有著作中,斯密论证了“公正的”司法管理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司法体系。独立司法“无论对自由、财产还是生命,都是我们现在能够享受更高程度安全的基础”[《修辞学和文学讲演录》(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第176页]。相比之下,如果司法制度是由行政部门控制的,司法管理就将趋于腐败和滥用。[28]如斯密所言:
如果司法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它就不可避免地经常沦为所谓政治的牺牲品。那些肩负国家重大利益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腐败的想法,有时可能也会认为牺牲司法换取某个人的私利是必要的。但是,每个人的自由有赖于公正的司法管理,这会决定他能拥有的安全感。为了使每个人对他拥有的每项财产权利都感到绝对安全,不仅有必要使司法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还应使其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力。(《国富论》, V.i.c.25)
如何确保司法独立不向政治妥协?对此,斯密描述了这种体系具备的一些特征。法官“不会因(行政)权力的反复无常而被轻易解职”。支付给法官的薪水不应由行政官员或者那些关涉法律程序的人任意决定。[29]相反,薪水应从一般性政府收入中支付,因为司法体系会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受益。[30]斯密还称赞陪审团是一项确保司法管理公正的宝贵制度。他认为“没有什么制度能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更安全的保障”。[31]
对于如何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斯密并未提供建议。但是对于这种制度是如何在英国兴起的,他给出了历史方面的说明。正如斯密已经解释过的,随着财产的积累,产生了对防护设施的需求。财产所有者愿意创建某种制度(政府)以实现这一点,或者向君主付费以保护他们的土地和财产,并向那些被证实侵害其财产的有罪之人施以惩罚。这将财政收入与司法管理联系在一起。在谈到罗马帝国衰落之后欧洲的德国人和亚洲的鞑靼人时,斯密坚持认为,“司法管理不仅花费了君主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取这些收入似乎是君主凭借司法管理有意获得的主要好处之一”。然而,斯密注意到,“这种使司法管理屈从于收入目的,几乎必然导致几种严重的滥用”,并且导致腐败(《国富论》,V.i.b.14)。[32]确实,在这一时期的欧洲,“司法管理似乎长期处于极为腐败的状态,即使在最英明的君主统治下,司法管理也绝对称不上非常平等和公正,在最糟糕的君主统治下,就完全堕落了”。“因此,当持续处于这种状态时,司法腐败很少允许有效的纠正”(《国富论》, V. i. b. 15)。
关于法官如何独立于行政长官,斯密提供了两个历史方面的解释。一个故事是外国入侵或发生冲突的威胁,要求君主筹集的资金超过了通过司法管理征收的费用。[33]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故事是,这一独立只是由于行政长官面临的公务越来越多,所以需要将这些事务委托给另外一个独立的机构。这一独立有助于实现司法管理的常规化,因为与行政长官不同,低层级的行政机构无法自己筹集税费,并且通过与政治的隔离,司法管理的腐败也会更少一些。[34]
无论是哪种情况,斯密相信司法独立的引入都是“偶然”的:
将承担司法职责的人与管理公共事务和领导军队的人分离开来,是现代相比于古代的巨大优势,也是我们现在能够享受更安全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基础。实现这一点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将其权力中最辛劳且荣耀最少的部分委任他人从而减轻最高行政长官的负担,直至社会不断改良与发展使得商业大规模地增加时,这一点才得以实现。(《修辞学和文学讲演录》,第176页)
由此,斯密描述了一个运转良好的独立司法体系,但对这一体系如何建立着墨不多。他赞扬英国的体系“使政府受到恰当的约束”,使之接近于实现“自由和财产的绝对安全”(《有关法律的演讲》,第422页)。但是,他并未详述其他社会如何才能形成这种对行政权力的制度化约束。
5.缺失的一课:从政治经济学到经济学
斯密揭示了司法独立对保障财产安全和促进国民财富至关重要,但是接下来的几代人对此颇不以为然。19世纪早期的大部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并未考察财产安全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纳索·西尼尔(Nassau Senior)、罗伯特·托伦斯(Robert Torrens)以及其他经济学家对地租、价值和人口的兴趣,超过了识别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特征,因为英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满足了这一制度条件。尽管古典经济学家并未完全忽略财产安全的重要性,但他们往往顺便提及,而不做太多分析。[35]他们还遵循西尼尔的意见,将这类问题归于政治学领域而非政治经济学。[36]他们感到没有必要考虑能够最好地实现财产安全的政治制度,反而将争论从政治经济学转向了经济学中技术性更强的问题。
由于财产安全是亚当·斯密以及更广泛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著作中的重要主题,所以来自苏格兰的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拉姆齐·麦克库洛赫(John Ramsay McCulloch)最强调财产安全的重要性,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第一版中,麦克库洛赫(1825,第73—74页)论证了财产安全、贸易与交换以及资本积累是三个“条件,如果三者不同时具备且相互合作”,国家永远无法从贫困走向富裕。其中,“对财富的生产来说,财产安全是首要的和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与其苏格兰先驱一样,他坚信财产安全是“几乎所有其他社会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他回避了对财产起源的推测。
在该书的第四版也是最后一版中,麦克库洛赫(1849,第84页)扩展了对以下内容的讨论,即“制定若干一般性的规章保障每个人能够和平地享用自己种植的农产品以及自己耕作和改良的土地,是有益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必要的”。他论证了如果政府不尊重产权,经济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人们不幸地受制于不尊重、不维护产权的政府,那么即使他们拥有最肥沃的土地、最适宜的气候和最聪明的头脑,也无法摆脱粗鄙、贫困和悲惨的生活。这是最大的灾难。内战、瘟疫和饥荒的破坏尚有可能补救,而暴力肆虐、掠夺成性的现存制度造成的致命影响则令一国无可逃脱。
由于其广泛的学术兴趣,杰里米·边沁和约翰·穆勒考察了产权在诸多方面的作用。当然,边沁极为强调法律、立法和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经济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在《民法典原理》(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中,边沁(1961,[1843])论证了法律的目标就是安全,这是“生命、生存、富足和快乐的基础,一切都要仰仗于它”。法律有助于实现安全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益处;“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全,因此也就无法实现富足,甚至可能无法生存”。
边沁(1961,[1843],第308页)认为,法律是必需品,因为“财产完全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通过保护财产,法律确保安全,调整付出与回报,并为工作和投资提供激励:
法律不会对一个人说,“努力吧,我会给你回报”,但是它会对他说,“努力吧,我将确保让你得到你的劳动果实,这是自然而充分的回报,如果有人伸手想要夺走它,我必会拦下;没有我,你就无法保留它”。如果勤劳可以创造,那么是法律让其留住果实;如果一开始时,我们要将所有成果归之于劳动,那么接下来及以后的每个时刻,我们要将其归之于法律。
确保今天的投资在明天会得到保护,不被剥夺,这让每个人对其财产的未来状况都能有所预期。“如果对享用我的劳动果实不抱希望,那么我只会想着过一天算一天,我将不会从事劳作,因为这只会让我的敌人受益”(第310页)。
边沁还相信,一个压迫性的政府必将是这方面的重大障碍。他论证说,一场偶然的灾难可以摧毁一个人的财产或生产性资本,但是这只会产生暂时的不利影响,因为这不会摧毁产业精神。相比之下,“某种内部因素发挥作用,比如暴虐的政府,绝对是冻结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会造成持久的伤害。然而,与斯密不同,边沁反对设立一个无法被立法机构或公共机构问责的独立司法体系。他对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也持怀疑态度。相反,边沁相信由民众问责的立法机构能够确保财产安全。
约翰·穆勒同样认为司法管理是文明的基石。[37]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穆勒描述了国家之间存在生产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土地肥力等自然优势和劳动力的技能与知识)和次要原因。在次要原因中,穆勒将免于劫掠的“安全”排在首位。为了使回报与努力相匹配,这样的安全是必需的。正如穆勒(1909 [1840],第115页)所言:“产业的效率有望与运作该产业的人确保能获得的成果成正比;所有的社会制度能否有助于促进人们将劳力投入有用的用途,取决于这些制度是否能够使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尽可能地与其产生的益处成正比。”[38]如果无法提供这种保障,那就意味着播种之人能否收获其果实,生产之人能否消费其产品,今日节俭之人明天能否享用其收益,都是不确定的;意味着劳动和节俭并非获取之道,而是需要求诸暴力。如果人身和财产都处于某种程度的不安全状态,弱者的所有财产只能任由强者摆布(Mill,1909 [1848],第881页)。
穆勒相信提供安全保障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而且“如果司法管理不完善,人身和财产就不能被视为是安全的”。然而,与斯密一样,他不认为司法管理必须绝对完美无缺。穆勒(1909 [1848],第881页)认为,“在人身与财产安全极大的必要性和理所当然的重要性之外,我们绝不能忘记,即使就经济目的而言,还有另外一些事物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事物的出现经常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政府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穆勒还指出,政府自身通常就是问题所在,这不仅因为它未能充分地保障安全,还因为政府也是造成不安全的根源之一。穆勒区分了两种安全保护:政府保护人们免受他人的侵害,使人们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并且判定后者更为重要。“如果一个人拥有任何值得被掠夺的东西且为人所知,而他预期只能眼睁睁地任由这件东西被贪婪成性的政府的代理人以各种残忍的暴力手段夺走,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致力于生产太多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Mill, 1909[1848],第113页)。与麦克库洛赫和边沁一样,穆勒(1909 [1848],第113—114页)相信政府掠夺造成的危害要比私人掠夺严重得多:“唯一能够使生产者生机勃勃的能量完全陷入沉寂的,就是由政府或被授予权威之人引发的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抗所有其他掠夺者只能寄望于自我防卫。
正如穆勒(1909 [1848],第882—883页)解释的:
只有当人类通常拥有的能量,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都无法提供勉强可用的防卫手段,安全的缺失才会导致全面停顿。这就是为什么来自政府的压迫给国家走向繁荣造成的毒害要远胜过没有制度约束导致的任何程度的无法无天和动荡不安,因为个人无论如何努力,一般而言都无法与政府的力量相抗衡。国家获得了一些财富,在社会联合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不至于沦为无政府状态,但是,在民众时刻面临政府官员毫无限制地任意勒索的那些国家,没有一个能够长久实现产业发展和财富积累。几届这样的政府就能让产业和财富灰飞烟灭。
他总结道:“困难和艰辛通常只是对努力奋斗的激励,对之产生致命影响的是,人们相信付出辛劳也未必有收获。”这就是政府作为财产掠夺者导致的问题。
与边沁不同,穆勒并不太强调法律对保护财产安全的作用。穆勒(1909[1848],第115页)认为,“在现代国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很大程度上受态度与观念的影响而非法律”。例如,“在英格兰,财产安全大体上归因于观念(除了公开的暴力)以及担心被曝光,这比法律和法庭的直接作用要重要得多”。穆勒特别指出了法律的两个问题:一是司法制度成本高,费时长,“甚至可能宁愿使其本应纠正的罪恶处在任何尚可忍受的数量”;二是法律本身可能会保护“懒惰之人和挥霍之人免于承担其应承担的后果”,因而是有缺陷的,或如保护奴隶制那样的不平等制度,因而是不公正的。
穆勒没有详细讨论这些问题。安全、财产、法律和习俗的经济影响都很重要,但是穆勒(1909 [1848],第888页)写道,“这些问题引发的思考远远超过政治经济学的范围和深度,我只是略微提及,以免完全忽略这些比我所研究的要更为重要的问题”。
不幸的是,穆勒是提出这些问题的最后一位声望显赫的政治经济学家。到19世纪末,随着斯坦利·杰文斯(W. Stanley Jevons)和菲利普·威克斯蒂德(Philip Wicksteed)兴起的边际革命以及新古典经济学和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出现,对财产安全和国民财富的兴趣逐渐消失了。
6.有关斯密之诠释的经验证据
尽管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指出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后来的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选择专注于其他问题。直至道格拉斯·诺思和其他人开始就制度及其形成的激励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著书立说,经济学界才重新关注这些问题。[39]自此以后,出现了无数的经验和历史研究,考察产权在决定经济结果包括国民财富中的作用。[40]斯密的分析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经济的,一个是政治的: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一个财产更有保障的国家是否人均收入也更高?对于确保更安全的产权,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不是一项必要的政治制度?
在产权保护(就其能够测度的程度而言)与一国的人均收入之间建立统计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早期的研究表明,一国拥有开放的政治制度,尊重私人产权、享有法治,允许市场配置资源,就会比其他国家拥有更高的生产率和更快的增长。然而,由于将这些因素视为外生,这一方法无法确定是好的制度产生了更高的收入,还是更高的收入导致了好的制度。[41]接下来的研究寻找各国之间独立于收入的随机外生制度变量,并普遍发现保护产权的制度与更高的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42]
更新的研究试图确定哪种制度对一国收入最重要。例如,阿西莫格鲁和约翰逊(Acemolgu and Johnson, 2005)考虑了产权的两个方面:保护财产免于征收和合同保障。他们发现,更有力地约束政治人物和更有力地保护财产免被征收的国家,其收入和投资率明显更高,使用的信贷也更多。然而,在控制了这些与产权相关的制度后,与合同相关的制度对经济几乎没有影响。他们得出结论,如果与合同相关的制度较为薄弱,但是不会面临严重的财产被剥夺的风险,一个经济体仍能运转得相当良好。
与之相关的一些文献更具体地关注不同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发现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表现更佳。[43]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普通法系国家对产权更好的保护从何而来?施莱弗等人(La Porta、López-Silanes and Shleifer, 2004)认为,司法独立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普通法对经济自由产生的有益作用,尽管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一点。福格特和古特曼(Voigt and Gutmann, 2013)也发现,为了建立起政治体系尊重产权的可信承诺,司法独立是必要条件。
还有一些研究强烈支持斯密的观点,即产权保护为个人投资提供激励。[44]其他的研究聚焦于边沁和穆勒有关正式法律和非正式规则对产权保护的不同影响。相关研究普遍证实,非正式规范比正式规则对产权保护更重要,这暗示穆勒有关非国家的治理制度发挥关键作用的观点是正确的(Dixit, 2009; Williamson, 2009; Williamson and Kerekes, 2011; Bubb, 2013)。
与此同时,温加斯特等人(Hadfield and Weingast, 2014)指出,准确地界定“产权”和“法治”非常困难,哈戈德等人(Haggard、MacIntyre and Tiede, 2008)则论证了很多这些概念的经验指标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实证结果。汉姆克等人(Helmke and Rosenbluth, 2009)注意到司法独立并不等同于法治。斯塔顿等人(Rios-Figueroa and Staton, 2014)进而发现了从实际意义上(de facto)和字面意义上(de jure)度量司法独立会有重大区别。
尽管确定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存在困难,近来的研究还是对斯密将近250年前提出的这些思想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即保障产权安全的“制度”,包括司法管理和司法独立,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对这些因素的重要性后知后觉,世界银行2017年《世界发展报告》还是专注于治理和法律。正如斯密那样,世界银行(2017,第5页)坚持认为,经济“增长需要一个能让企业和个人对于将其资源投入生产性活动感到安全的环境”。
7.结论
斯密在其著作中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既是出于公正的原因,也是因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斯密不相信政府一定会积极地促进经济进步。相反,他倡导“建立一个对产业来说能够承受的政府,产业所需的唯一激励,不过就是能使其享有劳动果实的某种尚可容忍的保障”(《国富论》, I.xi.n.1)。斯密在其专著中通篇探讨了这一主题,但并未单辟章节论述,可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他接下来有关经济发展理论的阐释中相对忽略了这些思想。
尽管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参与者都认同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在一个已将这种安全视为理所当然的体系中,当古典经济学家将研究重点转向收入分配(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决定时,这一传统被遗忘了。仅在过去十年左右,研究者最终又将注意力重新转向经济活动的制度框架,如产权、司法体系、非法律规范等。由此,他们发现了大量证据,证实了斯密很早以前就提出的很多命题。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郭金兴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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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uglas A. Irwin,美国达特茅斯学院经济学教授,国民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原文Adam Smith's“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and the Wealth of Nations发表于Scot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苏格兰政治经济学杂志》),2020年第3期,第1—17页。作者感谢同事Meir Kohn多次富有收获的讨论,以及Henry Clark和Dan Klein的有益评论。所有引文来自格拉斯哥版的《亚当·斯密著作与通信集》(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
[2] 斯密继续说道:“所有政府如果违背了这一自然过程,就会使事物走向他途,或者在某一特定时点尽力阻止社会进步,这都是有悖自然的,这样的政府为了能让自己生存下去,必然会暴虐成性,压迫民众。”(EPS, IV 25)这来自斯密写的一篇短文。斯密写这篇短文的目的是要确立自己对这些思想的优先权。他将这些想法写下来,是因为担心自己在格拉斯哥大学讲授过的这些观点被别人剽窃。杜格尔·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引自为斯密所写传记的手稿,但不幸的是这份手稿后来被销毁了。
[3] 斯密有关司法体系重要性的观点(Lieberman, 2006)以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Robertson, 1983),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有所涉及,但均浅尝辄止。Billet(1975)与本文的观点最为接近。
[4] 结果,“君主可以完全摆脱某种职责,试图履行这种职责必然会使他一直面临无数假象,恰当地履行这种职责非人类的智慧或知识所能及:这种职责就是指挥私人产业,并将其导向最符合该社会利益的用途”(《国富论》,第4卷,第9章,第51页)。
[5] 当然,斯密并不是“自由放任”的拥护者,他知道对于简单的天赋自由体系而言,有很多例外情况,参见Hollander(2013)。
[6] 斯密写道,“很少有人从社会存在的角度思考司法体系的必要性”,但这恰恰是参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作者最关心的问题(《道德情操论》, II. ii. 3.8)。遵循这一传统的其他重要思想家也曾考虑过司法和产权保护对社会和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其方法多少有欠系统,参见Bowles(1985)、Pascal(1938)和Stein(1970)。
[7] “造物主在人类心中植入了恶有恶报的意识,人们一旦有所违背,就会对罪有应得的惩罚感到惊惧不安,这为人类的交往提供重要的防护,保护弱者,扼制暴力,严惩罪犯。”(《道德情操论》, II. ii. 3.4)
[8] “如果人类赞同并允许使用暴力以报复不公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那么他们就会更加赞同并允许使用暴力防止和击退这种侵害,并阻止违法者危害他们的邻人。”(《道德情操论》,II. ii. I. 5)
[9] 此后,斯密还写道:“对于有违公正的行为,人们相互之间从不会屈从,因此公共治安法官就有存在的必要,他们可以动用共同体的力量实施公正的行为。如果缺乏这种预防措施,文明社会将会杀戮四起,一片混乱,每个人只要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就会自行报复。为了避免这种由于每个人自行寻求正义导致的混乱,在所有已经获得了一定权威的政府中,治安法官都要担负起为所有人提供正义的职责,承诺会倾听并纠正由侵害行为引起的所有申诉。”(《道德情操论》, IVII. iv. 35)
[10] 在《国富论》中,斯密观察到自利而非仁爱才是驱动一个商业社会的主要动力。正如他的名言,“我们能够吃上晚饭不是由于屠夫、酿酒师或者面包师的仁爱,而是由于这对他们自己有利。”(《国富论》, I. ii. 2)
[11] 大卫·休谟也将公正视为社会的基石,他在斯密之前就曾指出“这是人类幸福与社会存续的绝对必要条件”(EPM,第159页),“没有公正,社会必将立即瓦解”(同上,第199页)。相似地,可以令人稳定地持有财产的产权规则“不仅是有用的,甚至对人类社会还是绝对必要的”(同上,第501页)。
[12] 实际上,斯密按照降序对权利受侵犯的严重程度排列如下:个人生命、个人财产和个人权利。“那些最神圣的公正法则,因此也是一旦违反就会强烈要求予以报复和惩戒的法则,就是那些保护生命和个人免受邻人侵害的法则;接下来就是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则;最后是各种所谓的个人权利,或者使人谨守对他人的承诺。”(《道德情操论》, II. ii.2.2)
[13] “个人永远都不可以偏爱自己远胜于他人,以致伤害或侵犯他人并使自己受益,哪怕他得到的益处可能要比对他人的伤害或侵犯大得多。穷人绝不能欺诈或偷窃富人,尽管由此带来的好处可能远远超过给他人带来的害处。”伤害他人不仅是违背自然的,而且任何这类侵犯都应受到惩罚,“使得违背这些神圣原则的行为处于尚可容忍的水平,才能使人类社会总体上实现安全与和平”。这是因为“一个人不公正地攫取他人的任何东西,或者不公正地损人利己,比死亡、贫困、辛劳或者他遭受的所有灾祸都更违背自然,无论对其自身还是对其外部环境,都是如此”。(《道德情操论》, III. 3.6)
[14] 这是Rosenberg(2013)对斯密的经典阐释的另一例证,即考察制度在使毁灭性的激情转向建设性目的时发挥的作用。
[15] 在《国富论》中,斯密重复了这一观点,即“建立恰当的司法管理这一职责”意味着“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中的每位成员免受任何其他成员的不公正行为或压迫”。(《国富论》,I. i. b. 1)
[16] “在安全状况尚可的社会中,人们可以一起生活,尽管没有治安法官保护他们免受那些由激情导致的不公正行为的侵扰。但是,富人贪得无厌,野心勃勃,而穷人憎恶劳作,贪图享乐,这些激烈的情感驱使他们侵犯他人财产,这种激情的作用和影响远为持久且普遍……富人的富足激起了穷人的愤怒,后者常常既受欲望的驱使又受妒忌的促动,进而侵害前者的财产。只有在治安法官的庇护下,拥有宝贵财富的所有者晚上才有可能安心入眠,而这些财富是其多年劳作甚至是连续数代人的积累而得。他总是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尽管他从未激怒过这些人,但是他也永远不可能使之平息,只有在治安法官强大的铁腕保护下,这些人的不公正行为才会一直受到惩戒。”(《国富论》, I. i. b. 2)
[17]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和政府都是富人压迫穷人的联合体,使富人可以持久地拥有更多的商品,否则,穷人的攻击很快就会摧毁这种不平等状态,如果穷人不受政府的钳制,他们马上就会通过公开的暴力将别人变得跟自己一样”。(《有关法律的演讲》,第208页)
[18] “借助于法律和政府,各种不同的技艺繁荣昌盛,由此带来的财富不平等大体上也会保持下去。”(《有关法律的演讲》,第213页)
[19] 斯密相信,如果市场竞争未被特权或限制扭曲,就会激发某种形式的不平等,参见Boucoyannis(2013)。正如Rosmussen(2006)提到的,斯密担心不平等,但是他更担心的是不平等会扭曲我们的同情心,而不是其经济后果。更重要的是,斯密并没有过多纠缠于财产最初是如何获得的。Salter(1994,第311—312页)指出,“在斯密的理论中,产权并非源自获取财产的方式,而是源自拥有财产的事实”,后者可以被定义为“对持续使用的预期……对斯密而言,让最初取得的财产合法化不是问题。因此,他可以很方便地将公正简单地界定为尊重人们过去已获得的产权,而不必证明这些产权以往的分配是否公正”。
[20]斯密的这些思想来自他的老师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在1726年的专著《论美和德性观念的起源》(An Inquiry into Our Ideas of Beauty and Virtue)中,哈奇森(2004,第284—285页)讨论了财产的激励效应。“众所周知,对勤勉和辛劳而言,普遍的仁爱之心本身并不能提供足够强大的动力,我们厌恶的很多其他困难都是由于自爱而被克服的”。因此,确保人们能够享用其劳动果实增强了“我们勤勉工作的动力”。没有这种保障,“剥夺个人合法劳作的果实,就会使人们失去因自爱和爱护至爱亲朋而努力工作的所有动力,让我们除了普遍的仁爱别无其他动力,而且,这使勤勉之人成为懒人永远的苦恼,并使自爱与勤勉对立起来。这就是我们对自己的劳动果实要有支配权和财产权的原因;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就缺乏对勤勉工作的渴望,除了未经耕耘的自然提供给我们的产品外,也很难获得其他任何产品”。
[21] 此外,产权保护激励那些无产者去工作,而不是去攫取。“政府和法律阻止穷人通过暴力攫取财富,否则,他们就会对富人施加暴力。富人告诉穷人,他们或者继续贫困下去,或者像富人那样去获取财富。”(《有关法律的演讲》,第208页)
[22] 实际上,斯密相信“没有什么比完全地保障自由更困难”(《有关法律的演讲》,第480页)。
[23] 魁奈“似乎没有想到,在一个政体之下,每个人为改善自身境况自然付出的持久努力,是生存的基本法则,这在很多方面都能够防止或纠正某种政治经济制度由于一定程度的不公和压迫造成的恶劣影响。这样一种政治经济制度并非总能阻止一国的自然进步,进而实现富裕与繁荣,也不太可能使其退步,尽管它不可避免地会多多少少延缓这一过程。如果不享有完全自由和完全公正,一国就无法繁荣昌盛,那么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实现繁荣。然而,幸运的是,在这种制度下造物主的智慧提供了大量补救措施,可以纠正人类的愚蠢和不公造成的很多恶劣影响,就像在自然状态下补救人类的懒惰和无度造成的恶果一样”(《国富论》, IV. ix. 28)。
[24] 斯密在其他地方也指出:“尽管面临政府的各种勒索,借由私人的节俭和个人的良好品行,以及人们为改善自身境况付出普遍、持久和不间断的努力,资本还是能够逐渐地悄然积累起来。正是这种受到法律保护且出于自由的努力,以最有利的方式发挥作用,在之前几乎所有的年代,使英格兰向着富足和进步不断前进,而且在所有未来时期,它也有望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国富论》, II. iii. 6)
[25] 斯密认为君主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财产,下述引文也强调了这一点:“如果法律无法强制合同的履行,就会使所有借款人的地位几乎与破产者相同,或者类似于在管理得更好的国家中的信用可疑之人。收回资金的不确定性使出借人就像在放高利贷,通常只有对破产者才会要求支付这么高的利率。在罗马帝国西部省份以外的蛮荒国家,长期以来合同的履行都取决于签订合同各方的信任。国王的法庭很少介入。古代出现高利率的原因,可能部分就在于此。”(《国富论》, I. ix. 15)
[26]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那些国家仍陷于贫困,“但至关重要的是不公正的非常规司法管理,它经常保护富人和有权势的债务人,使之免受利益受损的债权人的追索,这使得该国更勤奋的那些人害怕为那些傲慢的大人物制造商品以供其消费,也不敢拒绝借钱给他们,他们是否会偿付都是不确定的”(《国富论》, IV. vii. c. 54)。
[27] 当然,他又迅速补充说,爱尔兰“一旦有了自由和优秀的政府”,从而其工业发展到与英国相当的水平,两国都会“受益良多”。
[28] “如果君主或首脑自己行使司法权力,无论他对权力滥用到何种地步,必然几无可能得到纠正,因为很少有人足够强大,能够对其问责。”(《国富论》, V. i. b. 14)
[29] “这种使司法管理屈从于收入目的的设计,几乎必然导致几种严重的滥用。那些带着贵重礼物诉诸司法的人,所得可能要超过本应得到的;而礼物带得较少的人,所得可能也更少。”(《国富论》, V. i. b. 14)
[30] “毫无疑问,司法管理的费用也应被视为因整个社会利益而支付的开支。因此,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性捐税支付这一费用,并无不当。”(《国富论》, V. i. i. 2)
[31] “英格兰的法律总是自由之友,其中,没有什么例子比细心地提供公正的陪审团更值得称赞的了。”(《有关法律的演讲》,第425页)
[32] “那些带着贵重礼物诉诸司法的人,所得可能要超过本应得到的;而礼物带得较少的人,所得可能也更少。审判也可能经常被推迟,以便多次获得这类礼物。除此之外,对受到控诉之人施加的罚金可能经常成为判其有罪的非常有力的理由,哪怕他并非真的有罪。这种滥用极为常见,欧洲每个国家的历史都见证了这一点。”(《国富论》, V. i. b. 14)
[33] “维护国防所需的更大开支需要开征新的税种,而不能仅靠司法管理征收的费用。这就把国家收入从司法管理中分离出来,进而导致把司法管理委任给其他人而非君主的人。”(《国富论》, V. i. b. 16)
[34] 如斯密所言:“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似乎最初源于社会中商业活动的增加,是商业活动日益进步的结果。司法管理成为一项如此辛劳、如此复杂的职责,从而要求受委任之人必须专注于此”,所以这项任务被委派给专人。(《国富论》, V. i. b. 25)
[35] 例如,马尔萨斯(1820,第346页、第251页)提到,“如果人们无法确保自己能够公平而体面地自由处置其辛勤劳作的成果,他们就无法养成为未来制订计划的习惯;只有已知的公正法典得到公平实施,人们生产或获取的财产对他们来讲才是安全的。”但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具备一定程度的财产安全,个人的产业就不会得到任何鼓励,这主要取决于政治宪章、卓越的法律及其实施的方式。”其他较不著名的作者也曾提请关注这种保障对确保实现劳动分工的重要性,比如Richard Whately(1831,第144页)。
[36] “解释生活水平和人口相对增加的原因,更多是政治学者而不是政治经济学家的任务。就目前而言,我们只需说财产安全、国内和对外自由交换,以及地位和权力的平等是促进生活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而提高民众的品性将使其人口增长保持较慢的速度。”(Senior, 1985,第49页)
[37] “在野蛮社会中,法律或司法管理为数甚少或完全缺失;没有系统地运用社会的集体力量保护个人免受他人的伤害……如果一个民族保护其成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社会制度相当完善,足以维护他们之间的和平,我们可以相应地称之为文明的民族。”(Mill, 1963,28:120)
[38]在《代议制政府》(Considerations up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中,穆勒论证道:“更安全的产权保护是生产更多产品的主要条件和原因之一,这是进步更为人熟悉和最通俗的方面。”(第386页)穆勒还相信:“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仅是富人更是穷人最重要的社会利益所在,这是显而易见的常识。”(CW-JSM, 18:80)
[39] 例如,参见North and Thomas(1973)、North(1991)。Weingast(1993,1997)也专注于确保政府不会掠夺财产或侵犯产权必需的政治结构这类重要问题。North and Weingast(1989)提出的观点似乎与亚当·斯密的观点一致:1688年光荣革命使英国拥有了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更好的政治制度,标志着英国经济发展的分水岭。斯密提到,这次革命使得对个人的法律保护“完美无缺”,使人们得以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大不列颠法律保障每个人都可以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这种保障足以使任何国家繁荣昌盛,即使存在这样那样的荒唐商业管制。这次革命完善了这种保障。”(《国富论》, IV. v. b. 43)
[40] 有关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Besley and Ghatak(2010)以及Haggard、MacIntyre and Tiede(2008)各自进行了综述,还可参见Acemolgu、Johnson and Robinson(2005)以及Auerbach and Azariadis(2015)、Besley and Persson(2009)。
[41] 参见Scully(1988)。相似地,Delong and Shleifer(1993)表明,以城市的增长衡量,相比其他政体,中世纪的专制政府增长更慢。
[42] Acemolgu、Johnson and Robinson(2001)论证了殖民者的死亡率可以用来识别制度质量与收入水平的因果关系。他们发现,制度质量对一国收入有持久的积极影响。相似地,在同样考虑了制度的内生性(使用殖民者的死亡率和说英语的人口比例作为工具变量)后,Rodrik、Subramanian and Trebbi(2004)考察了制度、地理和开放是不是一国收入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他们发现,对收入的决定而言,衡量产权和法治的指标始终比地理和经济融合更重要,并由此得出结论,对决定经济绩效的制度环境而言,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即便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43] La Porta、López-Silanes and Shleifer(2008)论证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普通法系国家为产权提供更安全的法律保护,防止财产和金融权利被剥夺,另可参见Glaeser and Sheifer(2002)。Mahoney(2001)也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经历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快的经济增长,他认为这是由于前者对财产权和合同权有更好的保护。
[44] 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例子,参见Galiani and Schargrodsky(2011)的综述。更广泛的例证,参见Besley and Mueller(2018)以及Besley、Fetzer and Mueller(2015)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