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规范从规划设计阶段就对药品原辅料、包材及成品在储存阶段的储存环境及操作制定相应要求,保证良好的储存环境确保药品及原辅料的品质。原辅料及成品仓库的要求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中都有所体现,但是都没有太多明确具体的要求,导致各厂家原辅料及成品仓库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仓库不能满足原辅料及成品的储存环境要求,造成药品制造及流通环节的隐患。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生产、流通仓储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仓库及储罐区设计:
1 医药工业生产车间中的中间仓库;
2 甲、乙类物品储存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制药厂仓库的设计,也适用于其他用于药品及原辅料、包材等储存及配送仓库。
目前药厂仓库很多都有经营性要求,本规范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也适用于经营性医药仓库或医药物流的仓储设计。
本条规定了规范不适用的范围,制药厂生产车间中的中间仓库属于生产中间环节,其属于暂存性质,储存时间较短;而且布置于生产车间中,储存条件较好,一般均可满足药品及原辅料的储存要求,故本规范不涉及中间仓库。
甲、乙类物品,防火要求较高,与一般药品及原辅料的丙类放在一起的话,提高了整个仓库的防火类别,实际生产中也都是单独设置,故本规范不考虑甲、乙类物品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罐区防火要求高,在实际生产中一般单独设置,故本规范不考虑。
1.0.3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只是在药品储存环节针对药品及原辅料要求及特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仓库建造的其他方面或通用要求方面较少提及,故还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