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934-2013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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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的防渗设计应满足环评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环评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建设项目采取的防渗措施应满足环评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3.0.2 防渗设计前,应熟悉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搜集和研究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等资料。

由于防渗方案的确定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等资料开展的评价工作,因此,需要搜集和研究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等资料。

3.0.3 建设项目应采取防止和减少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

减少污染的最好方式是从源头采取主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在工艺、管道、设备、阀门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当采取主动控制措施费用增加较大时,宜采用被动措施,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厂区污染区地面防渗措施和泄漏、渗漏污染物收集措施,即在污染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并把滞留在地面的污染物收集起来,集中输送到污水处理场处理。本规范主要是解决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的防渗处理问题。因此,本条提出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采取主动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物跑、冒、滴、漏。

3.0.4 防渗设计应依据污染防治分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方案。

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通常较大,为使防渗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对厂区进行合理污染防治分区,根据不同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要求采用相应的防渗方案。

3.0.5 污染防治区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非污染防治区一般不采取防渗措施,因此,污染防治区为了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一定高度的围堰、边沟等。

3.0.6 防渗层材料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兼容。

防渗层的防渗效果取决于防渗材料的渗透系数和厚度,为减小厚度,提高防渗层的经济合理性,本条规定了防渗层材料的渗透系数。国外标准对防渗层的渗透系数有一些规定。如,美国石油协会Welded Steel Tanks for Oil Storage API 650附录Ⅰ规定:所有泄漏检验系统应满足泄漏测定阻挡层的渗透系数不得大于1.0×10-7cm/s;美国混凝土协会Concrete Structures for Containment of Hazardous Materials ACI 350-2R规定:防渗材料包括混凝土、热塑性材料、热固性材料、复合材料和当地土壤、夯实黏土、膨润土或其他低渗透性的土壤混合物应具有低的渗透性(1.0×10-7cm/s)。

污染物都有不同程度的腐蚀性。为减少污染物对防渗材料的腐蚀,避免防渗系统出现问题,本条提出防渗材料与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应具有兼容性。

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具有优良的耐大多数生活和工业用化学品腐蚀的特性,但是某些种类的化学品依然会对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产生化学腐蚀,例如,腐蚀性氧化剂(浓硝酸),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和卤化烃(四氯化碳)。

根据国外一些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的化学兼容性方面的试验资料得出,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浓度为100%,在20℃时有限使用。当使用条件较好,苯系物的浓度低时,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作为二次防护衬垫还是可以用的。

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浓度为100%,在60℃时不应采用

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作为防渗层,因为在上述条件下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不能抵抗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可以观察到物理或化学降解。

3.0.7 防渗层的地基应均匀。

防渗层开裂将使其失去作用。为防止不均匀沉降引起防渗层产生裂缝,因此条文规定防渗层的地基应均匀;当地基遇到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及其他高压缩性土层等软弱地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地基土进行换土、机械压夯等加固处理。

3.0.8 采用的防渗材料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

3.0.9 施工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防渗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3.0.10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应做好施工记录。

3.0.11 防渗设计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防渗层进行检测和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防渗层会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和腐蚀,因此,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如继续使用,应进行检测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