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97-2015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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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采工艺

3.1 一般规定

3.1.1 露天煤矿常用的开采工艺可分为间断开采工艺、连续开采工艺、半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和综合开采工艺。

露天开采工艺是一种模糊分类,目前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岩层本身就是模糊分类。开采工艺分类的基础是以剥离物的物理力学性质为标志,原因是剥离工作占露天煤矿的主导地位。本条根据国内外经验,对开采工艺进行了分类。

3.1.2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本着因矿制宜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剥、采系统的可靠性;

2 力求生产过程的简单化;

3 具有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性;

4 设备选型规格宜大型化、通用化、系列化。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是一项重大技术决策,其选择合理与否对建设投资和经济效益影响显著。影响露天开采工艺选择的因素众多,应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

按多年来我国建成的大型露天煤矿装备水平及其直接生产指标评价,与国外同类型露天煤矿比较差距不大,这说明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今后的露天煤矿设备选型可以实现优化选择的能力。

3.1.3 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配备备用设备。

因为露天煤矿的大型设备(单斗挖掘机、轮斗挖掘机、拉斗铲、钻机、采矿机、破碎机)价格很高,而且在设备能力计算中已考虑了各种停工因素,特别是辅助设备工作强度不大,通用性强,数量多,因此不应另加备用设备。

3.1.4 当采掘场内有矿井采空区时,应对采空区进行专门探查,并应配备探查装备。

露天煤矿采掘场内存在矿井采空区几乎成了普遍现象。尤其是小煤窑的开采,由于分布范围广、生产管理不严格的许多历史的因素,很难找到比较准确的井上、井下开采对照等资料,给露天开采在安全方面遗留下重大隐患。如东北和新疆等地区均发生过多起事故。因此,这些矿山均成立了空巷管理机构,采用图纸对照、穿孔探查、爆破方法崩落填实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鉴于上述情况,在设计新露天煤矿时,尽管在地质勘探阶段对矿井采空区有所发现,但为了可靠起见,在生产期间仍需安排探查处理人员和设备。这关系到人身和设备安全问题,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5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或采掘场有矿井的旧巷火区时,应设置煤层消防灭火设施,应确定水源并应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

火灾是露天煤矿一项主要灾害。从以往事故情况看,抚顺和阜新等矿区火灾主要是因井下旧巷引起的;小龙潭和扎赉诺尔等地火灾是因褐煤本身燃点低引起的。因为这些火灾的火源强而范围广,所以采用一般的社会公共消防办法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只能就近利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