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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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等级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合理技术标准定位的基础依据之一,是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首要技术要点之一。在工程建设中,为克服设计者常出现偏向较高设计等级靠的倾向,本标准从设计等级的确立、设计等级的划分、各等级的系统配置界定等规定,具体明确了各类建筑应分别对应于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其中包括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等)中对各类建筑物整体分类和设计等级设档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需以智能化系统合成配置的综合功效划分等级,设计等级需与各业务领域对建筑的应用功能、运营及管理模式相适应,因此,本标准要求使用者应全面理解和领会本标准的技术内涵,在智能建筑设计中有效地把握工程整体建设目标,合理地确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的技术等级定位。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