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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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配置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以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形成以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为工程设计主导目标的各智能化系统的分项配置及整体构建的方式,并展现智能化系统工程从基础条件系统开始,“由底向上”的信息服务及信息化应用功能系统由前至后的逐渐完全的建设过程。

与信息设施架构相对应,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宜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为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并作为后续设计要素分别作出技术要求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为: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满足相关应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等;

(2)智能化集成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信息设施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等;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等;

(5)公共安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急响应系统、其他特殊要求的技术防范系统等;

(6)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其他所需的智能化设备机房等。

与信息设施架构相对应,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展开详见表1。

表1  智能化系统工程配置分项展开表

续表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按建筑类别和以智能化系统配置的综合技术功效对各类建筑系统配置的选项予以区分的规定,因此,在本标准第5章~第18章中,按建筑功能类别列出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提供了系统配置的比照依据,其中业务应用各分项系统在现行各类专项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或相关行业及业务管理中已有规定,均作为本标准执行的依据。

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展开;

2 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 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4 应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4.3 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

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3 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4 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