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986年建设部颁布了《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J95—86,并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1998年通过重新修订,并定名为《水文基本术语及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文基本术语及符号标准》GB/T50095—98的发布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在各项技术标准和科技活动中的应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发布实施以及“大水文”发展理念的确立,水文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拓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标准与当前水文行业发展形势有些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凝练、拓宽和统一现有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2010年,在水利部标准化主管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中,将《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于2010年4月与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签订了编号为[2010-1-94]的工程建设标准修订项目合同,明确了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要求。
制定本标准之目的在于合理地统一我国水文科学技术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使水文行业的术语和符号标准化,消除因某些术语定义不确切而造成的混淆,以利于水文科技信息的分类、存储和交流,为修订各类水文规范(标准)、编写有关技术文件、出版书刊、对外交流等奠定基础,以促进水文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标准是以陆地水文为主,包括地下水、冰川、湖泊、沼泽等水文,不包括海洋水文部分。本标准除符号外,术语分十一大部分:通用术语章列入水文学科的基本概念性术语;水文站网章列入水文站网、水文测站分类及站网管理等方面术语;水文监测章列入水文测验基本设施、水文要素测验方法、水文调查以及水文测验误差等方面术语;水文数据处理章列入水文资料整编及水文数据库等方面术语;水文情报预报章列入水文情报、产汇流、水文模型及水文预报等方面术语;水文水利计算章列入水文统计、随机水文、设计洪水、设计年径流、设计暴雨、可能最大暴雨及可能最大洪水、排涝排渍及水利计算等方面术语;水资源章列入水资源调查评价、系统分析、规划、开发利用等方面术语;水环境章列入水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评价及水环境保护等方面术语;水生态章列入水生态系统、水生态评估及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内容;水文仪器设备及计量章列入水文测验的仪器设备、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水文计量等方面术语;水文实验章列入径流、蒸发、水库水文、河道(床)演变观测及地下水和土壤水实验等方面术语。
1.0.1 为统一我国水文的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以利于促进国内外水文科学技术交流,推动水文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业务工作,以及水文与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研究。
1.0.3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