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浮顶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单盘式浮顶和双盘式浮顶及其附件的设计。
本章仅对单盘式浮顶和双盘式浮顶及其附件的设计进行了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浮顶设计。
8.1.2 隔舱的结构设计在满足强度、稳定和抗沉性能的前提下,应方便施工,减少在隔舱内的焊接工作量。
8.1.3 浮顶在最高液位和最低液位之间浮动时,不得与罐内的附件相碰;有互相摩擦的元件,应选用摩擦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8.1.4 浮顶的所有金属部件之间均应互相电气连通,浮顶上带开口附件的活动盖板应与浮顶电气连接。
8.1.5 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下表面应与储液全面接触。
8.1.6 浮顶浮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存液体的密度大于或等于700kg/m3时,应按700kg/m3计算;
2 当储存液体的密度小于700kg/m3时,应按实际密度计算;
3 设计单盘安装高度时,应按储液实际密度进行计算。
确定单盘安装高度时,只有按储液实际密度计算才能保证单盘与储液之间不存在油气空间。
8.1.7 单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荷载而不沉没;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荷载和活荷载的情况下,单盘板和任意两个隔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应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单盘式浮顶和双盘式浮顶结构不同,设计考虑的因素不同,因此将这两种浮顶的设计条件单独给出。对于双盘式浮顶的要求,与原规范的要求有较大区别。
8.1.8 双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荷载而不沉没;对设置紧急排水设施的浮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但紧急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使浮顶上存留的积水荷载小于浮顶设计所允许的积水荷载。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荷载和活荷载的情况下,浮顶任意两个隔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应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8.1.9 浮顶上开孔直径大于80mm时应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