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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柱支撑式锥顶
7.4.1 罐顶的坡度不应小于1/16。
7.4.2 罐顶主要支撑构件包括檩条,可为型钢、钢管、焊接组合件或桁架,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的许用应力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7.4.3 与罐顶板直接接触的檩条,属于下列情况时应设置侧向支撑:
1 桁架或薄腹梁组合件檩条;
2 高度大于380mm的檩条;
3 罐顶坡度大于1/6时的檩条。
7.4.4 罐顶支柱的柱脚应采用导向支座限位,不得与支座相焊。当采用钢管制作罐顶支柱时,支柱上应设置排气孔、排液孔或制成密闭式支柱。
7.4.5 导向支座结构形式(图7.4.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7.4.5(a)所示结构,当承载板厚度不小于12mm时,可兼作垫板,不另设垫板;
2 图7.4.5(b)、(c)所示结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6mm的垫板;
3 支柱应能沿导向套垂直方向自由移动;
4 导向套与罐底板不得直接相焊。当支柱与罐底板相对位移达到75mm时,导向套应能有效阻止支柱沿横向滑移。
图7.4.5 导向支座结构示意图
1—支柱;2—导向套;3—承载板;4—垫板;5—罐底板
7.4.6 罐顶板及其加强构件不得与罐顶板的支撑构件固定连接。
7.4.7 相邻檩条中心的间距按外圆弧计算时,最外圈不得大于2000mm,其余各圈不得大于1700mm。
7.4.8 地震设防地区,檩条之间设置联结拉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外圈相邻檩条(工字钢除外)之间均应设置联结拉杆;
2 联结拉杆应采用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或同等强度的构件制成。